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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劳动中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1-06-18    文章来源:法律界
王甲因为翻建自己的房屋,雇用了本村的王乙和王丙。在干活的过程中,王乙要往屋顶运砖,他一面干活一面与王丙说笑,失手使转头坠落,正好砸在了行人丁的脚上,造成丁的脚骨骨折,花去医药费2000元。丁要求王甲赔偿。王甲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拒绝赔偿,后丁又找王乙赔偿,遭到拒绝。到底谁应该负责赔偿丁的损失呢?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顺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之外的责任时,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雇佣人员王乙在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劳动时不多加留神,因而导致路人丁受伤,应当认定为有重大过失,因此王乙和王甲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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