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2010年度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

发布日期:2011-06-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0年刚刚跟我们挥手告别,站在2011年的起点上,回首过去一年在中国发生的法治事件,作为法律人无法平静,也无法激动,惟有脚踏实地,继续为法治事业而默默奋斗。

  过去的2010年,我们中国又举全国之力,以集中力量好办事的优越性成功举办了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与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一样,又激起了无数热血青年的民族自豪感,所谓的泱泱大国崛起来了,东方的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国际上赚足了眼球,在国内取得了威望!可是,又谁想过,我们办世博会和亚运会花了多大钱,又从老外那里赚了多少钱回来?据来源于网络上的信息披露,上海世博会从申办以来的10年间投资了4000亿人民币,光世博会本身投资30亿美元;广州亚运会的总投资1200多亿人民币(约合180亿美元)。1200多亿人民币创亚运会历史上一届赛会投入之最,比20年前北京亚运会的费用翻了49倍,为南非世界杯投入的5倍。谁都知道,南非世界杯的影响力以及获得的广告赞助、门票收入、电视转播收入以及在世界杯期间从国外的世界杯参与者、观众中获取的消费收入是广州亚运会所无法比肩的。在内地的盛会热潮下,香港准备申办2023年的亚运会。2010年9月21日,在广州亚运会倒计时的热闹中,香港政府公开了一份申办2023年亚运会的计划,展开公众咨询。因为超过400亿元的预算引起争议,香港政府将咨询期延长4周,并缩减预算约80亿元。2010年12月1日,香港政府为申办亚运会进行的10个星期的公众咨询结束。结果令港府官员不太乐观。2011年1月14日,香港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辩论香港启动申办2023年亚运会60亿元拨款,经过逾两小时辩论,最后以40票反对、14票赞成,申亚拨款被否决。民间批评香港政府“好大喜功,搞面子工程”。而我们的豪华盛会工程,是一掷千金,与“中东石油帝国”试比高,此事件本身虽然不属于法治新闻,但是该事件的本质却是最根本的法治架构,也就是“被”代表我们利益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否真正起到监督政府财政预算的作用!在我们看来,奥运、世博、亚运也许就是至高无上的“公共利益”,是国家、民族的荣耀,但在香港人眼里却未必如此,花纳税人的巨额钱款改善公共基础设施不舍得。

  作为一名偏安于东南沿海宁波这一二线城市的普通律师,自从2009年初开始每年推出年度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后,现在已经是连续第三年推出年度法治新闻评述了。其中由法制日报社主办,以“梳理年度法治新闻,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为宗旨的《法制日报》2010年度十大法治新闻评选结果在2010年12月26日揭晓。其评出的反映中国法治领域重大变化和进步以及产生广泛影响的2010年度十大法治新闻为:全国政法机关扎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选举法第五次修改实现城乡选举同票同权;两高三部出台两个证据规定遏制刑讯逼供;人民调解法获通过有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新拆迁条例制定开先河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同案当同判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重庆续审涉黑案一批黑老大保护伞获极刑;黄光裕三罪并罚获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工信部责令“3Q”停止恶性竞争向公众道歉。此前两年曾由人民网、央视网、中国法院网共同举办的通过网络投票产生的年度中国十大法制新闻评选活动,今年不知为何没有举办。

  按照时间顺序,本人以一个普通法律人的认识,纯粹从法律、新闻的角度,以客观、中立的立场,认为2010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为:1.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犯贪污受贿罪获无期徒刑;2.选举法第五次修改实现城乡居民“同票同权”;3.“赵作海冤案”与两高三部公布两个刑事证据规定规范刑事诉讼证据4.重庆“打黑”,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执行死刑;5.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6.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遴选出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7.吴忠警方纠正“跨省刑拘”案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获通过;9.中央持续关注律师行业、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新年正式取代拆迁条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犯贪污受贿罪获无期徒刑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2008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2009年8月21日,黄松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3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是1949年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点评:黄松有,这位“老三届”贫苦学生毕业于被誉为“法学黄埔军校”的西南政法学院。作为司法系统的高官,其一生著书立说良多,兼任多个学术职务,属于典型的学者型法官。其主编的各种民商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的著作可以说是全国法官、全国民商律师人手一册,简直就是学生时代的新华字典。因此,黄松有,成为法律人的榜样,是青年学生的奋斗目标。黄松有的落马,法律人不应该幸灾乐祸,应该感到遗憾,是法律界的悲哀!曾几何时,法律科班出身的可以在司法系统扬眉吐气,风头盖过“半路出家”的法律工作者。可是,当下的事实就是法学学术造诣深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高下毫无关系。黄松有的落马,我们不应该“痛打落水狗”,不应该把他的一切都否定,他在学术研究上取得的成果应该予以尊重。去年曾看到有篇文章引用了黄松有主编的司法解释解读著作,但在注释上居然没写“黄松有主编”,而代之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而这本司法解释解读著作的封面明确注明是“黄松有主编”,在黄松有在任时,所有引用该著作的注释均为“黄松有主编”。在中国社会,官员在任时,阿谀奉承,想方设法傍上该官员的大名,当该官员落马时,又拼命撇清与自己的关系,弃之如敝屐。黄松有们的司法高官屡屡犯罪,不是偶然的,而是必要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的行政化管理,法官不独立,不能独立自主的作出裁判,因为法官的职级、待遇、前途掌控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法院系统外的领导手里。所以,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得不唯领导意志是瞻,而不是坚决顶住压力,以事实为据,依法律为准。因此,领导有足够的干涉个案,寻租权力的土壤。黄松有们前赴后继也就不足为奇!

  二、选举法第五次修改实现城乡居民“同票同权”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的变化。此次修改,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此外,修改后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等。

  点评: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选举作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权利平等自然是民主选举的题中之义。但正如民主选举发展历程一样,选举权一开始只是部分人享有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大选举人的资格范围和选举权利。在我国也不例外,一开始认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受教育文化水平的差异,其参与政治的能力也是有差距的,因此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也实行差别对待的制度。其实,这一安排是一直遭人诟病的。在中国,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但是建国以来,广大的农村居民根本没有得到国家应有的社会保障,当城市居民的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子女教育就业均有国家保障时,农村居民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不管是风调雨顺,还是天灾人祸,其生老病死均靠祖祖辈辈一直耕作的“一亩三分地”。而当工业化、城市化得到进一步扩展,城市居民进入“小康”时,农村的土地却被“无情”的征用,进城的农民工却因为一纸户口而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诚然,造成这一城乡差异的原因非常多,但是农村居民在国家权力部门话语权的缺失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法律、政策的起草者基本上都是城市居民,其潜意识里,优先考虑的是城市居民的利益保障问题。选举法的“同票同权”问题解决以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也就是被选举人应该来自于选举地区,并且需要有一定的居住年限的限制。现在许多被选举人从外选区刚调入本选区,就推举为代表候选人,其实他根本不了解自己所代表的选区,而选民也根本不熟悉该候选人。这样的结果就是当选的代表无法代表该选区的利益行使权力,而该选区的选民也无法监督该代表。

  三、“赵作海冤案”与两高三部公布两个刑事证据规定规范刑事诉讼证据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另,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央对这两个规定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认真讨论了这两个规定。周永康同志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能够“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九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点评:乍看起来,“赵作海案”是一件案件新闻,而两高三部的这两个刑事证据规定是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二者之间似乎毫无关系。但在2010年的中国,当5月9日赵作海沉冤昭雪,5月30日两高三部公布了这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当然,“赵作海案”并不导致两个刑事证据的起草,但至少催生了这两个规定的公布。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证据是程序正义通向实体正义的桥梁,当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命令随意取舍、认定证据的时候,那么冤假错案的发生迟早是无法避免的。中央政法机关负责人在该两个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认为“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案件质量总体是好的。但是因制度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不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同起草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律师,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是深有体会的,当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还不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时,那么该刑事案件的判决是经不起考验的。例如民事诉讼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在以前,刑事诉讼的证人基本上都不出庭,很多被告人否认实施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害人近亲属的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案件,司法机关也作出了有罪认定。这两个刑事证据的进步意义,我们是不能否定的。

但真正要从程序上杜绝冤假错案,应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全面修改全面刑事诉讼法,实施我国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第二,要极力避免公检法合署办公,联合办案的情形。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公安机关依法直接负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即赋予刑事侦查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并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而法院是在听取公诉人的指控以及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依法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依照刑法规定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在公安侦查阶段,让法院直接介入侦查活动,混淆了各自的职责范围,使有罪推定贯彻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导致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形同虚设。第三,政法委不直接介入个案,政法委负责将中央有关政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到各政法机关中去,向各政法机关安排社会综合治安工作任务。如果政法委直接介入个案,对个案进行定性,那么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环的法院只能服从,法院的庭审活动、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均失去了实质意义。何况,政法委讨论具体案件,没有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参与,无法做到兼听则明。

  四、重庆“打黑”,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执行死刑

  文强(1955年12月-2010年7月7日),四川省巴县(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在职大专学历,一级警监。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9月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1997年8月任重庆直辖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2000年11月,提任正厅局级侦察员。2003年5月任党委副书记。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2009年8月,文强因为严重违纪,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7月7日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点评:在薄熙来上任重庆市委书记后,重庆的“打黑”新闻肯定能在中国年度十大法治新闻中占据一席之地。不管是重庆官方宣称的“打黑”,还是部分法律界人士质疑的“黑打”。总之一句话,这里面有争议,而争议恰恰能够引起人们的眼球,新闻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2000年中国头号悍匪张君被重庆警方擒获,文强作为打黑英雄声名远扬。如今,文强被作为黑社会的保护伞执行死刑,其同样能够引起轰动。文强之罪是否当诛?真是仁智各见。要论政法高官犯罪从重处罚,那么黄松有的职位肯定比文强高;要说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么陈同海的金额肯定超过文强;要说黑社会保护伞,那么文强本身并没有参与黑社会的打砸抢杀案件,全国这么多黑社会犯罪,从没有官员因为包庇、纵容黑社会而被执行死刑,因为该罪最高刑期是十年;要说强奸,那么真是欺骗外行人,案发这么久,强奸案的定罪证据是否能够固定,何况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如果后来该妇女又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那么此前的强奸不能成立。至于,文强被执行死刑后,群众放鞭跑庆祝,拉横幅,发贺电,拍手称快!这正是贻笑大方,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群众只关心自己的钱袋子,各人自扫门前雪,明哲保身,官员的生死与己何关!谁会吃了饭这么无聊,自掏腰包去放鞭炮,拉横幅,何况在公众场所放鞭炮、拉横幅是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所以,所谓的放鞭炮,拉横幅,发贺电,拍手称快者是否能代表群众?我想,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五、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

  2010年8月31日,千人以上规模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班在河北香河隆重开班。2010年9月16日至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改革内容的基础上,加大调研力度,创新工作方法,细化执行标准,组织法官培训,确保量刑裁量尺度清晰可见,量刑结果有据可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均属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联合发布,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强化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引入量刑建议,强化律师辩护工作,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强化裁判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点评:官方认为“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就制定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并在2004年10月1日又在部分法院试行修改后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量刑程序和实体量刑的两个方面分别制定了指导性意见,理论上有助于增强法制统一,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的程序正义原则得以落实。但是,此次公布的向全国法院推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又显得过于原则,与此前部分法院试行的2004年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比,篇幅少了近四分之三,现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允许各高级法院制定实施细则,其实又扩大了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重新回到各省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有天壤之别的老路上。类似案件得不到同样处理,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不公正的一大主因,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俨然是装点门面的空洞口号。作为一项出发点良好的改革措施,我们法律人非常赞成,但是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大踏步前行,而不能新壶装旧酒,裹足不前。

  六、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遴选出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2010年10月14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京召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到,由司法部牵头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和精心准备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任务已经完成。此后通过媒体公布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办公室遴选出的十家司法鉴定机构,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

  点评: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专门性的问题和证据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在这些案件中,鉴定机构实际上已经取代了法官,有关案件的定性问题已经在鉴定结论中得到确认。所以,司法鉴定的作用非常大,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三种极端现象:其一就是在鉴定结论作出后,不管当事人如何质疑,也不管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权威学术著作的结论,而是在事实认定中照抄鉴定结论,而不再启动重新鉴定。其二就是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第一次鉴定结论如果对一方当事人不利,该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则法官不管重新鉴定是否有理由,而是一概同意,而当重新鉴定的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的结论相悖时,此时的法官其实是骑虎难下,要么选择其一草草下判,要么启动第三次鉴定。如此循环往复,没有止境。其三,就是有些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不管争议事实通过其他证据根据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能得以认定而无须委托鉴定之必要的情况下,而是一律委托司法鉴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重复鉴定、久鉴不决、鉴定水平低下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政法部门的威信,扩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公布后,第二次或者第三次重新鉴定事务应该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再无休止的鉴定下去。当然最关键的是,作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除了在硬件上具有与鉴定事务相匹配的科研设备和鉴定人员外,最主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七、吴忠警方纠正“跨省刑拘”案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银塔小区居民、共青团银川市委工作人员马晶晶以被甘肃省图书馆工作人员王鹏诽谤为由,向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要求受理调查。2010年11月23日,利通区公安分局以王鹏“涉嫌诽谤罪”将其跨省刑事拘留。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承办该案的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称:刑拘王鹏是因为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此案被曝光后,吴忠市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后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2010年12月3日,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外通报,在解除对王鹏刑拘的同时,对处理本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利通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

  点评:王鹏举报是否属实,应由有关部门落实。刑法明文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作为一线的刑侦人员,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应该是烂熟于心,因此才有当事警察认为王鹏发帖举报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解释。我国缺的不是法律规定,缺的也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恣意解释法律,掌握公权力的人可以将同一法律规定解释成黑或者白,而这恣意解释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力、金钱、人情等腐败的影子。虽然吴忠当局声称没有受到任何压力,马晶晶父母没有施加影响。事实即使如此,但当事警察肯定知道报案人马晶晶的父母为上级高官,没有受到压力的解释无法开脱其通过滥用公权力“跨省刑拘王鹏”来主动拍马晶晶父母马屁的嫌疑。因此,在该案件中隐藏的司马昭之心,应该是昭然若揭。王鹏的昭雪应该要感谢网络的力量,网络上披露了王鹏被跨省刑拘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吴忠市委、市政府认为,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关注报道,以及法律专家和网民关注、评述刑事拘留王鹏事件,是积极主动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吴忠当局的及时止血,其危机公关能力应该得到肯定,这也是一种成熟政府的表现。如果要评十年来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大奖的话,我看互联网当之无愧!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获通过

  历经近三年时间、共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共十二章九十八条,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在于将所有的社会保险纳入法治轨道;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点评:新法出台后,一些评论认为,四审稿中大量的授权性条款使这部基本法的意义打了折扣。的确,即使不将该法中诸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表述计算在内,仅明确的授权性条款也不下十个。它们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多项具体规定中,涉及征收主体、费率、保险金标准等社会保险的法定要素。大量授权性规范的存在,导致该法缺乏操作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显得非常原则,其实它只是将目前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有关原则性的规定抽象出来汇编成一部法律,有关该原则项下的具体操作规定仍旧散见于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社会保险法的宣示作用大于规范作用。

  九、中央持续关注律师行业、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

  2010年3月18日,司法部向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就李庄违法违纪案件发出通报。通报指出,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2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通报进一步指出,李庄案件危害很大,教训深刻。李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2010年3月1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3月开始到年底,利用“李庄案”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5月27日,司法部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见》对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主要提出了5个方面的措施,同时从4个方面对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从5个方面加大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更加从3个方面强调要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2010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北京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周永康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机制,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要加大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力度,维护律师执业权益,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防止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事件。周永康进一步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要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2010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基础上,对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部署。律师行业党组织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提高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点评:律师在我国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解放以来,律师一度作为反动分子被禁止。律师制度恢复后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曾把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属于司法局隶属的公务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1996年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反映律师事务所改革的现实,将律师事务所分为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2007年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取消国办所和合作所,保留合伙所,允许新设个人所。而现在,中央似乎又要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李庄案发后,司法部发通报其实没有必要,全国这么多律师,每年肯定有犯罪的律师,司法部特意为李庄发通报其实还抬高了李庄。如果要说借李庄案给全国的律师以警示教育,我想是外行在跟内行上课。作为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士,其法律知识肯定比起草通报的公务员来的强。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风险,其实是明知的,尤其是刑事律师,为什么律师敢冒风险,其一说明律师在履行律师法赋予的职责,为接受委托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二说明政法部门办案中有问题,有不规范的地方,可以让律师“借题发挥”。律师制度改革以来,个人作为一名律师,自己的体会是,总体来说律师是遵纪守法的,而且胆子也比较小,不敢逾越分际。如果因为李庄案,就要对律师制度进行全面检讨,要将律师严厉的管起来,其实有点大惊小怪了!任何行业,均有犯罪的人员,律师行业也不例外。李庄案只是个案,而不是律师行业的常态。中央在要求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的同时,还要求加强对律师执业权益的维护。但是,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实施以来,律师法第三十三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会见权仍旧没有得到落实,公安机关还是以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过,律师法只规范律师,不规范公安为由,一定要警察安排并陪同会见。中央领导虽然强调了要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防止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事件,司法部虽然也在争取,但是毫无效果。如果中央下定决心要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让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文或也可以由公安部发一纸贯彻落实律师法的通知就可以,不至于让律师法的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这说明一点,就是律师在我国的地位非常低下,中央说要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司法部马上雷厉风行,措施迭出;中央说要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司法部说我已经努力了,可是其他部门反对,我也没有办法。对于律师,在严格管理上,像公务员;在财政保障上,像个体户;在权利保障上,如上访户。权利与义务对等,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国家要求律师承担起与公务员一般的法律工作者的职责,那么在经费保障和权利保障上,就要像保障公务员一般的保障律师。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新年正式取代拆迁条例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9日不幸死亡。随后的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拆迁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征求民意。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2010年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搬迁。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房屋,并列举了六种公共利益的情形。二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还特别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新年刚过的2010年1月19日,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日起生效。

  点评:近20年来,由于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房屋征收与拆迁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急切呼唤出台相关条例,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强制拆迁的问题不仅仅有网络上报道的新闻,而是切切实实地发生在每一个城镇公民的周围。各地由强制拆迁引起的官民对抗、冲击国家机关、集体上访、打人、杀人、自杀事件可以说是接二连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政府与百姓的关系。近20年来,我国的城镇化走在全球前列,当国外的许多城市还是10几年前的建筑,街道狭窄,采光不佳,高楼与平屋为伍的时候,我国的城市是高楼林立,马路宽敞,绿树成荫,到处都是拆房与建房的建筑工地,“高入云霄”的塔吊、令私家车主“闻风丧胆”的工程运输车、令附近居民夜不能眠的打桩声和混凝土搅拌声,这是一幅“敢叫日月换青天”的图景。伴随城镇化进程的是我国的工业化步伐也是大踏步前进,到2010年底,GDP总量已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强国。这些经济奇迹的取得,离不开“强拆圈地运动”的贡献,牺牲的是老百姓在城市中心的居住权。对于强制拆迁引起的问题,我们的国家高层应该是极其重视的,因此,强拆过程中的被拆迁人要想方设法去北京上访。无奈我国是国大家大,虽然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但地方政府在城镇化这一看得见的面子工程,与工业化这一GDP的量化指标形成的双重政绩观感召下,不得不阳奉阴违,寻求对策,把土地当作摇钱树的政策发挥得淋漓尽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刚刚实施,其效果如何,要看实践检验。但关键的关键是,出问题最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该早日出台。




【作者简介】
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室主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