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自身受到人身伤害,定作人选任过失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1-06-2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订立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李某为王某二层楼房屋顶进行维修。上午9时许,李某沿着架在楼下的竹梯向二楼攀爬过程中,竹梯突然断裂,原告李某坠地跌伤。李某认为自己不具备从业资格,王某有选任过错,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余元。
[裁判]
原审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李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王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李某为其维修房屋,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王某赔偿李某损失2万余元。
再审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虽系承揽关系,定作人王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李某为其维修房屋虽有过错,但承揽人李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李某为其维修房屋有过错,李某自身受到伤害,王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作人的过错责任有相应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对该条规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1、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2、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的过程中。3、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行为人是承揽人,而不是定作人,并且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中实施的行为。4、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实施侵权行为以外的人,即定作人要为自己的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替代责任。5、是造成承揽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而不是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自身的伤害。特别要指出的是,定作人即使存有选任过失,但对承揽人自身受到伤害却不承担责任。故再审判令王某不承担责任。
(参见黄松有主编《人损解释理解与适用》P170)
相关法律问题
- 诬陷我偷他家东西!人身受到伤害! 2个回答0
- 人身受到伤害!急急急! 12个回答10
- 受到恐吓造成人身伤害 5个回答0
- 受到人身伤害需起诉 9个回答10
- 象我这样受到人身伤害后该怎么办 1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选任有过错 定作人应对承揽人作业受伤担民责
- 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当应担责——河南商丘中院改判崔译文、焦爱莲诉谢怀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 承揽人自伤定作人当否担责
- 定作人解除合同是否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定金?
- 承揽人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承揽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商业秘密的,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如果承揽
- 定作人选任不当与承揽人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
- 承揽人需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履行保管义务吗?
- 承揽人已完成加工义务定作人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吗?(下)
- 承揽人已完成加工义务定作人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吗?(上)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刘某、×控制中心、河南省某监狱因名誉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