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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1-06-2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由于房价高涨,很多家庭出于投资考虑,购置了多处房产,多数房产在起诉离婚时权利受限(按揭抵押等)或未取得全部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成为财产分割的焦点。下面讨论几种房屋分割的有关问题。
   一、售后公房的分割      
     售后公房,也称房改房,根据一定的福利政策,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由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只办在一人名下。因此,在确定房改房的所有权人时,并不能仅仅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具名作出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售后公房如何分割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种分割办法:
    1、双方竞价取得。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商品房的分割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如果涉及贷款,先从房屋现值中将贷款部分除去,均分后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如果得房人不是当初产权证下的登记人另需办理转按揭手续。
     5、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四、农村房屋的分割      
    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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