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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客体新探

发布日期:2011-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就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而言,国内通说都认为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无疑存在着以偏概全之缺陷。西方就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也是学说林立。但其理论和判例则是由单纯保护本权(所有权) 转向考虑对占有的保护。为此我国的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坚持占有制度,以弥补通说之不足。
关键词: 财产罪 客体 占有制度

侵犯财产罪,是指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国外又叫财产罪或财产犯罪,是指以个人财产为保护法益的犯罪[1 ] 。大部分侵犯财产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各国宪法都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刑法则通过规定财产犯罪来保护这种财产权,对侵犯财产罪,各国刑法规定不一,但不管各国刑法典将财产犯罪置于什么地位,从现实来看,财产犯罪总是属于发案率高,危害性重的一类犯罪,都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究其原因,是因为侵犯财产罪侵犯了各国的财产法律制度,破坏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但就财产罪或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客体) 而言,中外刑法学者见解不一,本文拟就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对我国“侵犯财产罪”客体学说的评析
犯罪客体,在我国按照“四分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2 ] 。正确认识犯罪客体要件对于把握犯罪性质和实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大陆法系国家,客体分为刑法的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其行为客体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现象。而保护客体,通常被称为法益,其实质就相当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国内几乎所有的现行刑法教科书和传统的刑法学理论(通说) 都认为是“公私财产所有权”[3 ]按照通说,若一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客体) ,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若一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特定的犯罪客体,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构成这一特定的犯罪。那么没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能否成立侵犯财产罪? 例如,盗窃罪的被害人事后使用秘密手段取回被盗财物的,是否成立盗窃罪? 嫖娼者将费用交给卖淫者后又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该费用的是否成立抢劫罪? 借贷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擅自取回财物的,是否成立侵犯财产罪? 显然通说就无法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另外,随着财产使用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财产的存在状态也日益复杂,有的表现为所有权关系,更多的直接表现为占有关系,因此处于占有状态而不是所有状态下的财产受到侵犯,无疑就其侵犯的客体而言,由于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权按照通说就不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这显然不利于对财产的合理保护。面对这一窘况,于是一些学者就根据通说将一些侵犯占有权制度的行为解释为侵犯所有权。如有学者指出:单位职工侵占本单位保管使用运输中的非单位财物是否侵犯了本单位财物所有权? 例如甲去某集体性质的旅店住宿,按旅店的规定将身上携带的5 万元现金交给了旅店保管,经手人服务员乙某给甲出具了保管凭证。乙某没有将金钱放入保险柜,而是放在手拎包里,连夜逃往外地,后被抓获归案。乙侵犯甲方财物所有权,还是该旅店的财物所有权呢? 从民法理论上讲,单位保管、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财物一般是基于委托关系和财物所有人的同意,从而与财物所有人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单位也即占有人有保管和返还义务。如果财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无论是自然灾害造成还是故意或过失的人力因素,单位均得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真正受损害是受托人即单位,所以,侵占单位占有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单位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委托人的所有权,所以上述案件中,乙某侵犯的是旅店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甲某的财产所有权[4 ] 。我们认为在此案中,旅客甲的5 万元现金的所有权虽然受到了侵犯,但只是间接的,只能通过民事法律程序才能得以救济,即要求旅店对其予以赔偿,而乙的行为直接侵犯的则是旅店基于保管合同对5 万元现金的占有权。显然用通说来解释此罪的客体就显牵强。另外新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些犯罪如第272 条挪用资金罪只是侵犯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与使用权而没有侵犯其所有权[5 ] 。由此可见,“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不能揭示各种侵犯财产罪的本质。
正是认识到通说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内有学者提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其次是需要采取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5 ]无疑,这种观点较之通说,是一种理论上的突破,但仍有不足。其一,该观点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其一方面主张只能是“需要采取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时,行为人采取措施取回财物的,就属于不需要采取法定程序就可以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不成立侵犯财产罪。另一方面,又说盗窃罪的被害人秘密取回完全同一的被盗财物,原则上不应成立盗窃罪[5 ] ,则言外之意,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显然前后矛盾,因为按照这种观点,盗窃犯对其所盗的财物的占有不属于“需要采取法定程序就可以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因此盗窃罪的被害人秘密取回完全同一的被盗财物就不成立盗窃罪。另外该观点指出第三者窃取他人犯罪所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这种观点,盗窃犯对其所盗的财物的占有同样不属于“需要采取法定程序就可以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第三者窃取他人犯罪所得财物的就不应成立盗窃罪,显然不能自圆其说。其次,该观点概念模糊,到底“需要采取法定程序就可以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针对财物的实际占有人而言(如小偷占有被盗财物) 还是针对财物的合法所有人而言,不得而知,显然如上所叙,该学者是在混合使用。
综上分析,就国内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学说而言,通说无疑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对国外的财产犯罪保护客体(法益) 的学说进行考察,以资借鉴。
 二、国外财产犯罪保护客体(法益) 学说之介绍
尽管各国刑法理论都认为刑法规定处罚财产罪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保护财产(或财产权) ,但对财产(或财产权) ,各国刑法理论和判例的解释却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争论尤为激烈。
1. 德国的财产罪保护法益论
在德国,关于财产的概念,主要有三种学说,即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6 ] 。
(1) 法律的财产说。此说认为刑法中的财产就是民事法上的权利,财产罪的本质是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处罚财产罪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种权利,但按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给妓女的预付款、赌博者支付的赌资等) ,无效债权,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物,由于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不能成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第三者盗取、诈取、侵占这类钱物,自然也就不能构成犯罪[7 ] 。
(2) 经济的财产说。此说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或金钱价值) 的利益都是财产,都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反之,没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即使是民事法律的保护的权利,也不成为财产。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可能构成财产罪,至于经济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取得的,占有者是否有民事法上的权利,则在所不问。因此,盗窃犯偷来的赃物,因为有金钱价值,自然也是财产,不仅第三者采取非法手段从盗窃犯手中夺取,构成财产犯罪,而且权利人(如所有者) 不通过法律程序直接私下取回,也可能构成盗窃罪[7 ] 。
(3) 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此说是前两种学说的折衷说。认为除违法的利益外,由法秩序保护的整体上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是财产。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有民事法上权利的一面,又有经济利益的一面,要把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法律上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都只是强调了其中的一面,忽视了另一面,因而容易走向极端,并导致不合理的结论。所以,只有法秩序承认的利益,或者说只有民事法上应该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刑法上的法益也可以是民事法上无权利的利益,只不过不能是民法上不被保护的违法的利益[7 ] 。
一般认为,在德国的刑法学说上,法律的财产说是以往的传统学说,法院的判例也曾长期采用此说,1910 年后法院的判例开始采用经济的财产论,受判例的影响,30 年代后,接受经济的财产说的学者越来越多。现在,经济的财产说即是理论上的通说,也是判例所采取的基本主张[7 ] 。
2. 日本的财产罪保护法益论
日本学者对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的理解与德国有所不同,主要有本权说、占有说与形形色色的中间说[8 ] 。
(1) 本权说。此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本权是指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即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基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本权首先是指所有权,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本权,如租借权、抵押权等。行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的这种本权,才构成财产犯罪。例如,盗窃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就是盗窃罪,但盗窃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
(2) 占有说。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至于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则在所不问。对被盗之物,即使是所有权者,除了采用自救行为及其他合法手段取回之外,也不允许侵害犯罪人对赃物的占有,否则就可能构成有关的财产罪。至于权利人采用违法手段“行使权利”,那更不允许。例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无疑构成有关的财产罪[9 ] ,其主要理由为刑法只是规定财产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日本现行刑法第235 条) ,而没有规定是“他人的所有物”,这就表明,刑法所保护的并不限于他人的所有权,即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只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3) 中间说,不少学者认为,本权说使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过于窄小,使一些本该当犯罪处理的行为(如租借合同到期后,出租人窃回目的物) 不能当犯罪处理;与此相对,占有说则使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过于扩大,使一些本不该当犯罪处理的行为(如盗窃罪的被害人从盗窃犯那里取回被盗物) 也得当犯罪处理。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居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中间说,以弥补两者的缺陷。中间说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其中代表性的有如下两种学说。
第一,安全占有说。此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本权(包括所有权) 以及安全的占有(人有表述为平稳的占有[6 ] ) 在这种学说看来,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本权还是占有,是一个如何发挥刑法的作用来维护财产秩序的政策问题,既然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秩序所肯定的法益,因此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基本上应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在民事关系极为复杂的现代社会,民事纠纷应由民事方法来处理,刑法的作用是保护由占有这种事实关系所体现出来的财产秩序。因此,当需要民法上使用强制方法才能恢复原状的适当的法律关系时,应属于安全的占有,这种占有是刑法所要保护的。例如,租借期限已到但当未返还时,所有者擅自取回,这就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安全占有,构成盗窃罪。因为此时租借人只能通过民法方法来解决,以实现其对物的所有权。
第二,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此说认为,财产犯罪终究是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本权,虽然保护本权的前提是要对财物的占有本身加以保护,但对一切占有都无条件地保护也是不妥当的,因此当事实上的占有与本权产生一种相互对抗的关系时,只要事实上占有一方与本权的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能进行保护。如被害人在被盗后立即将被盗的财物取回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因为盗窃犯对财物的占有,一开始就是与本权相对抗的,而且没有合法的理由,因此对这种占有不能进行保护。一般认为,前述本权说与旧派刑法学紧密相联的,占有说则是新派刑法学的主张。由于旧派占主导地位,所以本权说过去一直是理论上的通说,占有说是少数说,但是60年代以来,被认为是持新派立场而采取占有说的学者呈增多的趋势,另外持极端的本权说,占有说的学者越来越少,各种修正说应运而生,其中,平稳占有说(安全占有说) 最有影响[6 ] 。
3. 英美的财产罪保护法益论
在英美刑法理论上“, 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或“本权说”、“占有说”之类的概念虽然没有,但是在处理财产罪中相关问题时,类似这类学说的主张还是存在的,法院处理所谓“行使权利”的案件(如权利人取回他人占有之下的自己的财物) ,一般是采取类似于日本本权说,即不认为侵害了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因而否定犯罪的成立,另外,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30 条第2 项,英国盗窃罪法第1 条第1项的规定,也被认为包含有本权论的内容[6 ] 。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德、日两国刑法理论上提出的各种学说尽管有差异,但总的来说,法律的财产论与本权论、经济的财产说与占有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与中间论比较接近,争论的焦点归根到底是扩大还是缩小,或适当限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的问题。法律的财产论与本权说是主张缩小,经济的财产说与占有说主张扩大,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与中间论是采取折衷的办法。尽管在德日两国,法院的判例和刑法理论都先后从传统的财产说(或本权说) ,转向现代的经济的财产说(或占有说) ,但由于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和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变化,很难说后者比前者更为科学合理,但国外侵犯财产罪保护法益理论和判例由单纯地保护本权(所有权) 转向考虑对占有的保护这一做法,则值得我们借鉴。
 三、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占有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较国外的刑法,我国刑法除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更注重保护公共财产,因此通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我国商品交易日益活跃,通说的观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目前财产法律关系的现状,具有明显的不足。
(一) 所有权说会过于缩小侵犯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
首先,在现代中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定,人们为了充分发挥财物的最大经济效用,财产的使用方式日益多样化,就财物的周转和使用情况来看,存在着经营权关系、使用权关系、抵押关系、租赁关系、借用关系、保管关系、运输关系等财产关系,在这种复杂的财产关系下,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日益增多,财物的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逐渐增大,因此刑法只仅仅保护财产所有权本身而不保护占有,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如第三人乙又将盗窃犯甲窃来的财物窃走,由于甲对窃来的财物没有所有权,按照通说乙的行为就不能按盗窃罪处理,这显然难以让人接受,为此,将占有本身纳入刑法的保护对象就显得尤为必要。其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秩序[10 ] ,就侵犯财产罪而言,刑法应保护由占有这种事实关系所体现出来的财产秩序。因为在复杂化的财产关系中,财物的占有究竟是基于何种权利,往往又不容易准确判断,因此,为了保护基于正当合法理由的占有,其前提就是有必要保护占有本身,只有这样,才可以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否则,被害人就可以随时采取措施取回被盗之物,债权人可以随时实现自己的债权,对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可以任意抢夺。再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权利关系不明确,公众的规范信赖感不强,因此规范有效性必须给予特别强调。就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而言,就不能仅仅坚持所有权说,只要正在事实上的财产所有关系,就应当给予保护,至于占有是否合法在所不问。
(二) 所有权说没有充分揭示侵犯财产罪客体实质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是不可直接认识的“, 感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基础”①。所以要揭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只能以犯罪对象为根据,通过对犯罪对象所表现出来的可感觉到的特征进行科学地分析,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说明犯罪客体的本质[11 ] 。一般来说,要通过犯罪对象来揭示犯罪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就必须对犯罪对象所处的具体联系(即犯罪对象和其他代表某种社会关系的事物的联系) ,进行具体的分析[11 ] 。因此,就侵犯财产罪而言,要揭示其客体,就必须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产的存在状态及与其他事物的联系进行分析。公私财物的存在状态不外乎三种形态,一是财物所有人对其财物的直接控制状态,如汽车所有人将其汽车直接占有使用;二是非财物所有人基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而对不属于他的财物的控制状态(占有) ,其体现的是非财物所有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如租借汽车的人对汽车的占有使用;三是非财物所有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其中包括用不法手段(如盗窃、抢夺) 取得的财物和禁止私人持有的违禁品,如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对于前者是否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因不同的学说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②。对于后者,由于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采取盗窃等手段夺取这类物品,虽然也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宜定财产罪,惩罚这类犯罪所要保护的也并非财产所有权[6 ] 。笔者认为,针对第一种形态,用盗窃等手段取得这些财物构成了双重侵犯,其直接侵害的是所有权法律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占有制度;对第二种形态,用盗窃等手段取得这些财物直接侵害的则不是所有权法律制度,应该是合法的占有权;对第三种情况中的用不法手段(如盗窃) 取得的财物而言,用不法手段取得这些财物侵犯的则是事实上的占有(即非法的占有) ,而不是所有权,也就是说通过对被侵犯财物的再次侵犯,侵犯的是占有制度,其本质就是侵犯了财产法律秩序。由此可见,通说单纯地以“财产所有权”来概括侵犯财产罪的客体特征就没有全面科学地揭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特征,而有以偏盖全之嫌。
因此,根据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客体必须通过犯罪对象揭示犯罪实质的要求,根据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犯罪的实践经验,并借鉴中外刑法学者研究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客体)的丰硕成果。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占有制度。
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这里所称管领,包括对物进行掌握、控制、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占有的本质在于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12 ]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总是处于一定的状态之下,根据占有状态的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对物的占有,为所有人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他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如经管人、抵押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使用人对物进行的占有;2.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占有其物,仅对物有间接支配力的占有,如所有人对其它出租的所有物的占有就是一种间接占有;3. 正权原占有(合法占有) 与无权原占有(无权占有) ,正权原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无权原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另外还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等。
占有制度,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类物权制度,物权法有关占有的规定总和起来,也就构成了占有制度[12 ] 。它的逻辑起点是民事主体对物的现实支配,即占有,它从推定一切现实的占有为适法占有出发,首先宣布占有以普遍的法律保护,然后再根据占有的不同直接对一些缺乏本权的占有加以适当的调整[12 ] 。占有制度,旨在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平与稳定,而对占有的现状给予保护。按照占有制度的规定,对各种有权利的占有自然应当保护,对无权利的甚至非法的占有也应当给予保护。因为如果因小偷占有的物是盗窃而来的而不加以保护,就会发生该物被他人抢夺、强占以致物最终流失的情况;而在对这种占有进行保护时,则保护了物的权利人最终恢复其合法占有的可能。依此看来,对占有从事实状态进行保护不但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很有必要,而且对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也是有利的,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平和法律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无论财物的存在状态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行为人以盗窃、诈骗等手段取得这些财物直接侵害的都是这些财物所体现的占有法律关系,即占有制度,因此坚持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占有制度就不仅涵盖了前面所述的财物的三种存在状态(占有状态) ,体现了刑法客体理论的精神,揭示了其实质,而且对于稳定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品交换,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具有特殊的意义。
总之,较之通说,占有制度更能全面的体现侵犯财产罪客体的本质③ ,具体表现为:
第一,坚持了对基于所有权的自主直接占有的保护。当财物所有人对其直接占有的财物受到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行为的侵犯时,犯罪行为通过对财物这一犯罪对象的影响直接表现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所有权,即侵犯了直接自主占有这一占有制度。
第二,加强了基于本权(如抵押权、租赁权、保管权) 的他主占有的保护。当财物的存在状态表现为基于本权而占有即他主占有时,此时我们把握侵犯物罪的本质特征(客体) 只能通过犯罪对象———财物的特征来把握,此时的财物所体现的是财物的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而不是所有权关系,因此,此时侵犯财产罪的直接客体就是占有制度而非所有权。
第三,完善了对一些无本权占有的保护。虽然对有本权占有的保护可以弥补对基于所有权的直接占有保护的不足,但如果对一些无本权占有不予以保护,则有失片面,其道理前已说明,此不赘言。
 _____________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第71 页。
②例如第三者从盗窃犯那里窃取所盗财物时,本权说认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占有说和中间说都认为成立盗窃罪;被害人从盗窃犯那里窃回被盗财物时,本权说认为不成立盗窃罪,占有说认为成立盗窃罪,安全占有说认为不构成盗窃罪。
③那么为什么是占有制度而不是国外刑法理论所说的占有呢? 如前说述,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而占有制度则是物权法有关占有规定的总和,因此用占有制度而不用占有就更能揭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更为科学。至于有些人会提出,按此观点,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秘密手段取回被盗财物,也侵犯了占有制度,因而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秘密手段取回被盗财物,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而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参考文献:
[ 1 ] [日]大冢仁. 刑法概说•各论[M] . 有斐阁,1996. 167.
[ 2 ] 马克昌. 犯罪通论[M] . 武汉大学出版,1999. 113.
[ 3 ] 高铭暄. 中国刑法学[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500 ;苏惠渔. 刑法学[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64 ;何秉松. 刑法教科书[M] .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707.
[ 4 ] 张影. 略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J ] . 当代法学,2000 , (4) :29 - 32.
[ 5 ] 张明楷. 刑法学[M] . 法律出版社,1997. 789 ,757 ,757 - 758.
[ 6 ] 刘明祥. 财产罪比较研究[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 - 11 ,15 ,16 ,17 ,20.
[ 7 ] [日]林干人. 财产犯的保护法益[M] . 东京大学出版社,1984. 24 ,42 - 44 ,153 ,42 - 44 ;刘明祥. 财产罪比较研究[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 ,10 ,10 ,10.
[ 8 ] 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M] . 清华大学出版,1999. 580 - 583.
[ 9 ] [日]牧野英一. 刑法名论•下卷[M] . 有斐阁,1951. 594 ,598 ,601.
[10] [德]汉斯•耶赛克. 徐久生译. 德国刑法教科书[M]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
[11] 陈忠林.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及辩证关系[A] . 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第6 卷[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44.
[12] 彭万林. 民法学[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31 ,335 ,336 - 337.
何承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04年1月第2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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