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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片面共犯对全面共犯构成要件的修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片面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也具有双重认识因素和双重意志因素,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不同的是,其意思联络具有单向合意性。片面共犯必须有加功、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片面共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片面共犯 主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片面共犯对全面共犯构成要件的修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
一、主体要件
对片面共犯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主体量的规定性,不具备这一量的规定性,如一人单独犯罪,当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二人中一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一人具有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来分析,也只能将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那个人,认定为片面共犯,对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人,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样一来,势必会得出一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荒谬结论。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二人以上”的主体要件显然就不相符合了〔1〕( P79) 。还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共同犯罪只有在两个以上的人共犯一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它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而“片面共犯”中的片面,实际上指只有一个人是共犯,另一方却不是共犯,而是单独犯罪。这就意味着只有一个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一”与“共”是不可能同时并存的两个数值,它们各自决定着形态根本不同的两种犯罪现象。是单独犯罪,就不能称为“共”;是共犯就必须有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而€?____不可能只有“片面”的一人说,仍然存在两个以上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意思,根据各国刑法的不同规定而有不同的内涵①。由于我国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因此,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片面共同犯罪的故意,是片面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片面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在对他人之犯罪予以暗中加功、协力,希望或放任其行为能促使他人实施犯罪或使他人犯罪易于实施或完成,并希望或放任实行行为造成一定危害社会的结果。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一样,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也具有双重认识因素和双重意志因素。
双重认识因素包括:一是认识到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或者企图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或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暗中加功、协力,即为他人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暗中创造便利条件,或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无论行为人参与犯罪的原因或目的何在,只要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是暗中加功、协力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即应成立片面共犯的故意。值得注意的是,片面共犯的故意应是独立萌生而存在的,与实行犯无犯意的联络。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片面共犯的行为是在其本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虽然会受到实行犯的制约和影响,但并非必然受实行犯的支配。如果与实行犯具有共同的行为决意,则已不属于片面共犯的领域。
与双重认识因素相对应,片面共犯的意志因素也是双重的:一是希望或放任自己的暗中参与行为能引起他人犯意或为实行犯实施、完成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片面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暗中予以加功、协力,因此对于片面共犯行为会使犯罪易于实施或完成,一般是持希望的态度。但也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例如,丙预见到甲入乙室意图行窃,却以无所谓的态度让其知道保险柜的开启方法,此时即属于放任的情形。二是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暗中参与行为,促使实行犯的实行行为造成预期危害结果。这与前者呈现相互对应的关系,即片面共犯人明知他人犯罪而希望自己的暗中加功、协力行为能为其犯罪提供便利条件,自然对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希望态度;如果行为人只是放任暗中加功、协力行为能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而不是积极追求,那么对他人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是放任的态度。可见,片面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同样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
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不同的是,片面共同犯罪故意具有单向合意性。即不知情一方仅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状况、犯罪结果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实现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而片面共犯不仅对自己行为的状况有认识,而且对他方行为的状况也同样存在认识。其故意的内容既指向犯罪对象,又指向与实行犯共同犯罪行为的联合。共同行为者间的意思联络就是由片面共犯者一方完成的。具体而言,只有在片面共犯了解实行犯,而实行犯不了解片面共犯,并处于被动承受状态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片面共同犯罪。在实行犯了解他人的参与行为,而他人并不了解实行犯的情况下,不能成立片面共同犯罪。正如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所说:“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 的场合,缺乏相互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他(执行犯) 可能不了解他是犯罪的教唆犯的牺牲品,或者不知道帮助犯提供给了他犯罪工具。相反,如果执行犯了解其他人的帮助,但其他帮助执行犯的人不了解他的计划,那么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犯罪了。”〔3〕如果实行犯故意地利用他人的行为,而他人不自觉地加功、协力于实行犯,由于缺乏主观罪过,加功、协力者与实行犯不发生共犯关系,当然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按单独犯论处) ,对该实行犯可依法进行规范评价。
三、客观方面要件
片面共犯必须有加功、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这是片面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1.片面共犯必须以不知情一方的实行行为为依托
在犯罪构成中,实行行为是犯罪论的核心。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更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因为只有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导致对国家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威胁。任何一种共同犯罪理论都是以正犯为基础的。没有正犯的行为,所谓的共同犯罪就无成立的余地。从限制正犯概念的立场出发,共犯本身并不能直接侵害法益,必须通过正犯的行为,才能侵害法益。即共犯法益侵害性的形成,是通过共犯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因果关联而实现的。正犯行为一方面具有联结共犯行为与正犯结果的因果性的事实机能,另一方面则有使构成要件的不法归属于共犯行为的规范机能。换言之,由共犯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是抽象的危险性或预备行为的危险性,必须有正犯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存在之后,才能形成共犯的结果无价值。共犯的不法受正犯不法的制约,即共犯从属于正犯。这种从属性在片面共犯的场合,表现得更为明显。片面共犯的主观意图是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知情一方必须以不知情一方的实行行为为依托,积极参与犯罪的实施。无论其实施的是实行行为还是非实行行为,只有与不知情者的实行行为有机结合,才能造成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导致犯罪客体的现实损害或损害的危险状态,进而实现对法益的侵害。片面共犯只是加功、协力于正犯的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有时是间接的,有时侵害的后果甚至是无形的。如果没有一定的正犯行为作为依托,那么片面共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当然,此处的实行行为应与预备行为相区别。对于正犯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罪实施前的行为,即使此时有共犯的片面加功,由于从犯本身社会危害性较轻,加之正犯本身可罚性不强,因此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即不成立片面共犯。
2.片面共犯包括事前片面共犯和事中片面共犯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不承认事后共犯,当然也就不存在事后片面共犯。片面共犯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有机结合,本质上应该是片面共犯的行为对实行行为的加功、协力,当实行犯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甚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片面共犯才以加功、协力的方式参与其中。片面共犯对实行犯的主观意志不能产生转变性影响,也不能支配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而只能在实行行为实施之前或实施当中给予加功或协力。事前片面共犯是指在不知情的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基于单向合意,暗中实施加功、协力行为,促使他人实施犯罪或给实行犯提供便利的片面共犯。事中片面共犯是指在实行犯实施犯罪过程中,基于单向合意,为其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片面共犯。事前片面共犯的着手时期比较容易认定。值得研究的是事中片面共犯的着手时期。所谓“事中”,通常是指实行行为的持续过程,即从实行犯开始着手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起,直至实行行为实施终了或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被迫停止或因犯罪中止而停止。在此期间所实施的片面加功、协力行为,均可构成片面共犯。但在实行行为已经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即在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实行行为终了后的时间间隔中,是否存在片面共犯? 在日本,多数学者认为,正犯的实行行为终了后不存在帮助,野村稔指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所实施的加入行为在讲学上被称为事后从犯,其实这不是从犯,而是像窝藏犯人罪、毁灭证据罪、赃物罪等那样的独立罪。”〔4〕( P429) 与此相反,德国的判例与通说认为:“法益侵害的完全发生没有结束,仍有帮助的法的可能性,或者说到结果的最终确保时的实质的终了阶段,仍然存在帮助。”我国学者刘凌梅博士认为,帮助犯是通过加功于正犯的实行行为而侵害法益加以处罚的,在正犯者实行终了的场合,就不存在帮助的可能,并建议设立一单独罪名,即妨害救助罪〔5〕( P105 - 106)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在此时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实施片面实行行为或片面帮助行为,则仍成立事中片面共犯。例如,甲在实施完杀人行为后,犯罪结果没有立即发生,丙在此时以积极的暗中帮助行为参与犯罪,如设置路障,阻拦他人救助,排除妨碍犯罪结果发生的条件,促使犯罪结果顺利发生,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即事中片面帮助犯。
3.片面共犯的加功、协力行为必须有利于实行行为的完成
如果片面共犯参与实施的行为无利于实行行为的实施、完成,那么两者间的行为就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利用、补充关系,自无共犯可言,应分别就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对不知情者而言,这里的利用、补充关系应是可能性,而不一定是现实性。有学者指出,对于片面合意的帮助犯来说,只有其帮助行为被实行犯所利用,即切实发挥了促进、便利实行行为实施的作用时,才能谈得上共同犯罪的成立〔6〕( P41)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固然成立片面共犯,但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实行犯未能利用片面共犯的参与行为,仍可成立片面共犯,只是呈现未遂形态而已。关键是看片面共犯的行为是否可利用,只要具备利用的可能性,就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
4.片面共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作为与不作为是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并不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而是价值论意义上的,是指不为刑法上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片面共犯的暗中加功、协力行为多数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不作为的片面共犯多发生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在片面实行犯的场合,如果刑法规定的某种实行行为,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时,则片面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表现方式,也应当限于作为,而不可能是不作为。

_____________
注释:
①尽管中外都有学者试图说明过失的共同犯罪是可以成立的,但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和主流理论却是在多人(二人以上) 故意犯罪的意义上展开的。

参考文献:
〔1〕钱 毅.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片面共犯〔J 〕.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 , (4) .
〔2〕叶高峰. 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
〔3〕[苏]特拉伊宁. 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4〕[日]野村稔. 刑法总论〔M〕. 全理其,何 力,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刘凌梅. 帮助犯研究〔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6〕韩广道. 论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J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 , (1) . 
 田鹏辉 范德安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7月第35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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