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在设立制度方面有哪些运作功能?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法律界
从离岸公司设立的条件来看,各离岸公司法均在最低股本金、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较之国内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所要求达到的条件都相应宽松许多。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1984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在维尔京群岛设立国际商务公司要求最低股本金不低于5万美元;对公司名称有相应要求,但公司可以自由选择被法律指定用全名或简略名称;对于规定公司基本组织形式的组织大纲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以及依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规定,公司的业务应当由董事会管理等。我国新《公司法》是于2005年修改之后生效的.对于公司的设立条件已有较大幅度的放宽,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所要求达到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和发起人法定人数仍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也作了详尽的定义和规范。
从离岸公司设立的程序上而言,各离岸公司法给了域外投资者最大限度的便利。首先,离岸公司的设立无须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注册,可由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其次,手续上也力求精简,以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一个离岸公司为例,只需先委托一个注册代理作为申请者,由其提交给登记官拟注册公司章程或组织大纲,同时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设立事宜的律师或公
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以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维尔京公司法的要求,一旦登记官确信有关登记的所有要求都已经满足,即可进行登记并签发公司注册证书,完成公司注册,宣告公司成立。注册新公司的时间往往在2至7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甚至各注册地都备有现成的空壳公司提供给客户.这样注册时间更可缩短至24小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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