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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北京二手房交易市场阴阳合同仍大行其道

发布日期:2011-06-30    作者:张仁藏律师
房产律师:北京二手房交易市场阴阳合同仍大行其道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在实现生活中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房价和税率居高的情况下,很多房屋买卖当事人都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避免高额税费。在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下,“阳合同”是拿到房产局和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阳合同上的成交价比双方的实际成交价低。阴合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填写的是真实的成交价格,通过这种手段减小了纳税基数,进而算出的税额也少了,便可以逃脱部分税款。很多合同当事人仅想着阴阳合同带来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到随之而来的风险,等到风险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再意识到已为时已晚。
案例再现
事发于20103月份,32岁的王晓敏是一个外资企业的市场总监,由于其和男友都到了结婚的年龄,再加上双方父母催促,两人就定201051号结婚,于是王晓敏就想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给卖了,婚后搬去男友的房子住。不久他们就接触到了李晨,由于其刚从国外回来没有多久,正着急找个安身处。双方就约定了时间去看房,房子位于海淀区交大嘉园,距离李晨上班的地方也不远,而且交通方便,李晨对房子很满意,价格方面也是市价,所以双方一拍即合。但是,在签订合同时,李晨提出签订阴阳合同,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是250万,但是在拿到房产局和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中成交价格是200万,这样就可以少交一笔税款。王晓敏和男友正处于即将结婚的兴奋中,见李晨也是一个爽快人就没有想太多,于是双方签订了“大小合同”。可是,这却为以后埋下了隐患。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过户后10日内李晨应当支付剩余50万元购房费,2010420日,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完成后,李晨在约定的10日内仍然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50万元。53日王晓敏夫妇打电话联系李晨,但始终联系不上。55日又到李晨的住所去找他询问情况,等了半天终于见到了李晨本人,他的回答却是“什么50万,当初约定的成交价格就是200万,登记的合同白字黑字写的很清楚啊”。王晓敏夫妇闻此言如五雷轰顶,这时他们才觉悟当自己上当了。
律师观点
虽然现在的二手房屋买卖市场中阴阳合同盛行,但不并表明它合法,恰恰相反阴阳合同的签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签订阴阳合同时过度的关注其可能逃脱的税款,但却忽视了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成本。一旦房屋降价,或者买方有意利用阴阳合同转空子的话,买方则主张要按在房管局所备案的那份合同来履行,这样就会给卖方带来不利。同样,如果房屋价格上涨,卖方极不想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有可能直接主张按照阴合同来履行,这样又会给买方带来不利。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因此,在购房合同中,双方企图避税的条款因为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是无效条款。此外,现实中当双方就履行阴合同或是阳合同发生争议时,多数都会走上诉讼程序,诉讼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律师提醒
因此,为了谨慎购房、售房,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杜绝签订阴阳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关条款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买卖房屋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如果因为避小税而引来大祸患,甚至缠上官司,这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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