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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1-07-02    作者:110网律师
在对于婚姻确立过程中,总是存在钱物的给付。这种给给付属于什么性质呢?假如将来婚姻未确立,该钱物的给付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法律上将在婚约期间发生是财产纠纷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对于婚约财产是否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种婚约期间的给付,不能单纯的认定为赠与,因为赠与是无偿的,一经给付所有权变发生改变。而婚姻期间的给付,前提是能与对方结婚。若是不能结婚是不会给付的。当然这种行为也不应该属于附条件赠与,因为婚姻自由是不能建立在金钱给付上的,否责违背了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的原则。给付彩礼是中国的传统习俗,而且一般是男方给女方的,当然女方也会陪送一些彩礼。假如双方的婚没有形成,双方取得的财产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该返还作为不当得利。当然在婚约过程中,有些互赠的小价值的物品或者钱物,应该视为正常交往的赠与。价值高若婚姻未形成应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予以返还,至于具体多高的价值才予以返还,这个要有法官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进行裁量。同时,在婚姻形成过程中,法律上只有彩礼的概念,没有订婚礼的概念,民事诉讼中也只有婚姻财产的案由。也就是说只要发生再婚约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都属于彩礼,都是婚约财产纠纷。是否应该返还均应该依据法律及财产是价值进行判断是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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