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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辩护词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07-02    作者:张长海律师
               ——记杨XX、刘x、赵XX、付XX伤害案件的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
       一、一审开庭前紧急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200911月中下旬,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先后接受杨XX、刘X、赵XX、付XX伤害案件中刘X、赵XX母亲的委托,并指定张长海、王坤律师为刘X、赵XX涉嫌伤害一案提供刑事辩护。这是一起有四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普通伤害案件,刘X、赵XX分别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审理这起案件的是西安市XX区法院。
      根据刘X、赵XX母亲的要求和由于一审法院开庭在即的现状,办理该案的张长海、王坤律师立即起草了申请对该案受害人FX伤情的《重新鉴定申请书》,理由只有一个本案受害人FX伤情等级鉴定结论证据不足的理由。1123一上班,张长海、王坤律师立即赶到XX区法院,向该案的主审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对该案受害人FX伤情等级重新进行鉴定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同时,两位律师还领取了该案的《起诉书》,并复印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根据该案的起诉书可知:2009211凌晨4时许,在本市XXX十字北约10处,被告人杨XX、刘X、赵XX等人乘坐的车牌号陕ADF882尼桑牌小轿车,与被害人FX驾驶的车牌号陕A92281跃进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XX、刘X、赵XX、付XX(在逃)先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后经陕西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害人FX伤情程度为轻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情况说明;6、病历、伤情鉴定书;7、抓获经过。
      该起诉书最后认为,被告人杨XX、刘X、赵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该案案件材料中的两份伤情鉴定书可知:1、受害人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2、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三级。
      下午,张长海、王坤律师前往该区看守所,分别会见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刘X、赵XX两人,两人分别对该案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一审法院在收到张长海、王坤律师紧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经与各方协商后,由该案的起诉机关撤回起诉,后又由该案的侦查机关撤回移送起诉,重新对该案受害人FX伤情和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
     二、撤回起诉后重新拟定重新鉴定申请书时的准备工作。
     在以上案件撤回的过程进行中,犯罪嫌疑人刘X、赵XX两人的家属约见了张长海、王坤律师,就该案的下一步辩护工作的进行,征询了张长海、王坤律师的辩护意见。张长海、王坤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刘X、赵XX两人的家属所反映的情况和对本案案卷材料的掌握,谈了律师的工作意见。
      首先,律师认为该案的核心是受害人伤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重新鉴定,所有的工作都要围绕这一中心环节展开。特别是要根据该案伤情鉴定仅仅是轻伤,而伤情等级鉴定却是三级伤残的自相矛盾的现象和情况展开。第二,律师指出,虽然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不许律师收集证据,但是,本案同时有附带民事诉讼,我们可以通过对伤残等级鉴定(民事)的重新鉴定为目的,开展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第三、希望家长以最快的速度,陪同律师向本市的资深眼科专家进行咨询,以达到搞清该案两份法医鉴定结论问题之所在。第四、根据家长反映的,被害人FX在日常生活中,举止正常,无任何伤残表现的情况。要求家长立即通过调查公司对这一特殊情况进行录像录音,以掌握有关的具体证据。
     家长们立即行动起来,分工分别行动起来。首先,家长陪同我们律师走访了本市的多名资深的眼科专家,就该案两份法医鉴定结论及其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向这些资深的眼科专家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咨询,基本上掌握了两份法医鉴定结论及其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同时,家长们还委托了一家调查公司对被害人FX在日常生活中举止正常,无任何伤残表现的情况进行录像录音和拍照。
     三、被害人FX伤情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委托工作受到西安市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拒绝。
     根据对本市的多名资深的眼科专家的咨询意见和调查公司获取的影像证据,张长海、王坤律师已经较全面掌握了该案法医鉴定中存在的全部问题。就在律师们酝酿如何书写重新鉴定的申请书时,家长们却拒绝了律师的劝阻,根据自己听过的多名资深的眼科专家的咨询意见,上门到为本案被害人FX做伤情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那家司法鉴定中心,反映了家长们的意见。该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面对自己鉴定中心所做的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医鉴定结论,只好同意复查,并重新出具鉴定意见。第二天,该鉴定中心向侦察机关送交了新的法医鉴定意见(内容不详)。
     在此同时,张长海、王坤律师也向侦察机关送交了新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书和本案被害人FX日常生活情节的录像录音证据。在这份新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中,张长海、王坤律师吸取了在以往刑事辩护中递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没有明确指出原法医鉴定存在的医学科学上的问题,所以被重新鉴定机构草率进行重新鉴定的经验教训。直接就在新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中罗列了,该案原两份鉴定书中存在的11大眼科医学科学的问题,同时要求由多名具有法医鉴定资质的资深眼科专家组成专家会议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和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就在张长海、王坤律师等待侦察机关确定重新鉴定机构的时候,却从家长们哪儿听到了西安市全市十几家司法鉴定机构均拒绝接受进行此次重新鉴定委托的消息。据家长们转述侦察人员的话说:你们聘请的律师太厉害了,我们去那一家鉴定机构,该机构都先是同意进行重新鉴定。但是等把你们律师所写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书看过后,都一致以缺乏技术力量为借口拒绝接受委托。我们根据西安市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单,把全市的十几家司法鉴定机构(除两家以外,因为没有找到住所地)全跑遍了,他们都不给本案被害人做重新鉴定。
      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经家长申请,本案三名被告均被侦察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四、辩护最后获得成功。
     后经侦察机关研究后,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被害人FX的病历和家长们通过调查公司对被害人FX在日常生活中,举止正常无任何伤残表现情况进行的录像录音资料等全部材料,送往在上海的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20107月下旬,上海的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工作结束。该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被害人FX的伤情为轻微伤。侦察机关接到该鉴定结论后,撤销了对该案的立案侦查。
     至此,张长海、王坤律师在该案从审判到侦察全部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完全获得成功,这就是两位律师没有辩护词的无罪辩护成功典型案例。
     五、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主动进行工作,通过全面向医学科学专家咨询请教,利用程序法律有利规定,主动的搜集证据,主动对控方有罪证据提出质疑和进攻,最后达到对该伤害犯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1、该案办案律师首先重视对该案所需眼科医学科学基础知识的咨询和学习,使自己较全面的掌握了该案所需眼科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为自己在本案辩护中的主动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该案办案律师较全面和熟练的掌握了《刑诉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刑诉法》法律明文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不得进行无罪证据调查的情况下,利用本案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从主动收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入手,合法进行了该案重新进行法医鉴定所需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工作。
     3、该案办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传统辩护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吸取以往办理刑事案件重新申请法医鉴定时的经验教训。首次将原法医鉴定中存在的各种严重问题,总结成11个大问题,明确要求重新法医鉴定的鉴定机构予以解决。从而产生了西安市全市十几家司法鉴定机构在看完重新法医鉴定申请书后,均一致拒绝接受进行此次重新鉴定委托的震撼性效果和结果。也使有关办案人员确实和充分的认识到原伤情和伤残等级的两份鉴定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4、该案办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完全摒弃了目前国内少数律师 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所奉行的不敢搜集无罪证据的被动保守的辩护方法。反其道而行之,积极利用一切法律上可能性和国内刑事司法科学实践发展与变化,在本案中积极主动向与本案辩护所需的专家教授请教,指导当事人的家属聘请调查公司进行律师无法调查的工作,将普通的一份重新法医鉴定申请书,装备成一件宣传律师无罪辩护观点的进攻性武器等等。总之,这些主动的刑事辩护方法和其积极改革前进的思想方法,必将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5、该案的多家办案单位——从xx区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领导到公安机关的侦察办案人员及其领导,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均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办事,尊重本案法律事实和刑事办案规律,尊重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使本案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使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附:在本案无罪辩护工作中产生重大影响的《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   律师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我们作为刘XXX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刘XXX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关于被鉴定人FX三级伤残等级的鉴定(勘验)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据以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送检材料中陕西省XXXX医院眼底图像检查报告诊断内容前后矛盾。
     如:案卷第66页所述,先是出现左眼周边网膜未见异常的仪器检测的客观检查结果,后紧接着出现左眼外伤性视神经视网膜病变的主观诊断。(客观检查结果与主观诊断内容自相矛盾)
     二、送检材料中所有医院病历及医生诊断,无一是眼专科医院或眼科专家教授,缺乏眼科专业性科学诊断及检查。
     三、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均非眼专科医生或眼科专家。
     四、被鉴定人FX本身患有高度近视,送检材料中所有医院视力检查记录及被打碎的近视眼镜以及公安机关对其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眼睛近视的客观情况不可能是殴打所致)。
     五、该鉴定没有对被鉴定人FX的视力表现与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必然的
逻辑因果关系作出准确的医学鉴定。
     六、被鉴定人FX本人手写的报案材料,书写流利整齐,签字捺印准确,案卷中多次有被鉴定人FX的笔录签字,同样签字捺印准确。视力实际状况与鉴定的结论不相符。
     七、该伤残等级的鉴定(勘验)结论过分依赖主观性证据,缺乏客观性证据。
     八、该伤残等级的鉴定(勘验)结论与被鉴定人FX轻伤的鉴定结论自相矛盾。
     九、该鉴定没有排除被鉴定人FX陈旧性脑梗与视力减退的直接影响关系。
     十、视力减退对比材料是1990年的体检表(距今近20年),没有近年的资料,缺乏科学性,不能排除其视力因年龄、心脑血管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减退。经过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调查,我们调取查阅了被鉴定人FX在西安车辆管理所的驾驶员年审记录,没有被鉴定人的体检视力记载,(距今最近视力记录为1990年体检记录),这说明被鉴定人视力已经下降到不能通过驾驶员的最低标准,被鉴定人只能通过非正常手段通过驾驶员年审。
     十一、被鉴定人FX近日日常生活无任何障碍,有其生活录音录像为证。
     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被鉴定人FX三级伤残等级事项重新鉴定、勘验。申请由七名眼科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团完成该鉴定工作,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此致
XX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 律师
                                                2009   
 
               张长海、王坤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王坤律师
                                                            20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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