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为房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1-07-07 作者:110网律师
小赵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二人婚前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甲方:赵某某,乙方:于某某。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张家港市北门新村3幢508室的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价格为70万元。甲方已收到乙方购房定金1万元,乙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房款。”
小赵和小于就是根据这份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小于在同年9月23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小赵向法官解释了签订这份买卖契约的原因,当时小于的父母在市区没有房屋,但想到市区生活,于是就提出了向小赵家买一套房屋的事情,碍于当时双方正处于热恋中,即将走入婚姻殿堂,便以相当便宜的价格和小于签订了买卖契约。至于房款,小于一直没有给,小赵也没好意思催要。
在一套市场价近百万的房屋问题上,小赵和小于都不甘心放下心里的纠结,因此始终无法商量出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今年6月,张家港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小赵与小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小于关于房屋系赠与的辩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故根据合同约定,小于应给付小赵房屋余款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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