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7-07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曹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曹某本人同意,指派童阳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请法院对被告人曹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曹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曹某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事侦查卷宗材料证实,被告人曹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其和被告人许根在整个案件中仅仅在帮助其他被告人望风,显然,被告人曹某在该案中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根据刑法从犯的法律规定,应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曹某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曹某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表示谅解,不追究被告人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请法庭对被告人曹某予以减轻处罚。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曹某以及他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行,请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曹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在法庭审理该案中,被告人曹某始终认罪服法,认真悔罪态度有目共睹,且有悔改表现,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基于本案故意伤害行为属于经济纠纷引发的,被告人曹某处于一种社会义气,处于从属的地位,和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加之被害人的伤残部位不是被告人曹某直接造成的、被告人曹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民事赔偿部分又有超额赔偿的行为,再者,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服法等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曹某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兵的辩护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备注:法院最终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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