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发布日期:2011-07-08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12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汽车冀F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止。2008年2月24日,李某驾驶冀F汽车与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程某在机动车道行使,双方承担对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程某家属115000元,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是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李某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是“醉酒”,本案中李某是否达到醉酒状态没有证据,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开车时处于醉酒状态,所以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随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转移了被保险人的风险,防止因为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能力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所有的免责条款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近最大可能保护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自己设定免责条款。本案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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