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购房首付款在婚前,银行按揭款在婚后,夫妻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发布日期:2011-07-13    作者:110网律师
购房首付款在婚前,银行按揭款在婚后,夫妻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案情介绍】
        韦先生与黄女士于2005108日登记结婚。婚前,韦先生在本市某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38万元,由韦先生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韦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三十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512月,韦先生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200710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韦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与黄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且首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黄女士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购房之后贷款人都承担着每个月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还贷几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大部分人认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非产权人一方因为对购房做出了贡献,所以,也应当享有部分产权。

  其实,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即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共同出资的,并且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房产为共同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对该房屋分割应当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
  
本案中,韦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即取得了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益。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证,实际上是韦先生婚前债权变成物权的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预售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并以之与婚姻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此诉争房屋系韦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资金,其中属于黄女士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给黄女士。
                        刊登于合肥晚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