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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概念及种类

发布日期:2011-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即人们所说的公家作证。它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市、县公证处,还有外交代表机关即驻外使馆、领事馆。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国家公证机关。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的职务。一切公证文书,都必须以公证员的名义出具。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通过公证活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保护我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⑴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⑵证明继承权;

  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⑷证明收养关系;⑸证明亲属关系;⑹证明身份、学历、经历;⑺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⑻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⑾保全证据;

  ⑿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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