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须分清对象
发布日期:2011-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简要分析:
上述争议属于管理费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B公司是否是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义务主体,B公司应从什么时间开始承担此项义务。物业管理费是因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权,该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和物业公司,房产所有权人在取得所有之前,可能会取得使用权。但房产所有权一定以国土部门的登记为准,属于要式法律行为。B公司在入伙前因未办理房产证而未成为房产所有权人,也未使用房产享受到A公司的服务,依法不承担交纳管理费的义务。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的义务主体是业主(即所有权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以办理房产证和通知入伙时间的二个时间中较早的一个时间开始。其他的计收时间都是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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