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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刘某芳、杨某故意伤害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敏,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

委托代理人姬某,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芳,女,194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2007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系被告人刘某芳之子,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2007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芳、杨某与西邻刘某敏因修路用土问题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告人刘某芳、杨某用铁锹将刘某敏打伤。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刘某敏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芳、杨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芳、杨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认可被害人伤情系其一人所为,与被告人杨某无关。

被告人杨某辩称在双方打架过程中,只是参与拦架,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同村东西邻居,多年来,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处理不当,积怨较深,双方互不来往。2007年7月19日1下午,因原告人刘某敏认为被告人刘某芳、杨某使用该村委会为修整双方门前街道垫土,将自家门前地势抬高,会影响自家门前流水不畅,而对被告人的垫土行为多次进行阻拦,刘某芳认为刘某敏的行为是无理取闹,欺负弱者,即与刘某敏发生口角,刘某敏将刘某芳推倒在地,杨某即上前与刘某敏厮打,被告人刘某芳、杨某及杨某之妻杨某妻持铁锹与刘某敏及闻讯赶到的刘某敏之妻吴某、长女刘小某双方互相打斗,造成刘某敏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07年7月26日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敏伤情为轻伤。吴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的后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敏的陈述证实,2007年7月19日18时左右被被告人杨某致伤的事实;2、证人刘小某、吴某证言证实,2007年7月19日18时左右刘某敏被被告人杨某致伤的事实;3、证人杨某妻、张某、寇某证言证实,2007年7月19日18时左右,刘某敏、刘某敏之妻吴某、长女刘小某与被告人刘某芳、杨某及杨某之妻杨某妻双方互相打斗,刘某敏头部受伤流血的事实;4、2007年7月26日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廊公鉴(法检)字[2007]797号鉴定文书及照片证实刘某敏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伤情为轻伤;5、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扣押的伤害工具铁锨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在卷可证,足以认定。

三、调解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初期,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杨某表示自己未对被害人刘某敏实施伤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芳认为系被害人先挑起事端,且自己丈夫体弱多病,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赔偿,愿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请求从轻处理。被害人认为被害人伤情系被告人刘某芳与杨某共同所致,被告人方为逃避法律制裁,刘某芳借其系年老妇女,依法可从轻处理独自包揽故意伤害的责任,袒护其子杨某,请求对二被告的行为进行严惩。且被害人及家属多次到我院,表示如果处理不满意,必会进京上访。

主办法官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分别找原被告双方谈话,了解双方发生矛盾的症结,在耐心听取双方对多年来矛盾积怨的叙述后,诚恳的用符合公序良俗的大众心理为双方分析因对过去的琐事双方处理不妥,各自存在的缺陷及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并积极建议双方多从对方的角度审视自己的行为,换位思考,自我反省。对被告人讲清刑事证据规则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是否构成犯罪会依据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并不是仅凭被告人口供就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害人在故意伤害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在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依法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利用身边的案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讲清双方和谐的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只有安居才能乐业,建议他们冷静的对待相邻关系出现的问题,促成调解解决此案,避免后患。

因被害人就赔偿金额要求过高,而被告人方顾虑如果对被害人进行高额赔偿,今后可能会备受被害人方欺负,宁可坐牢也不赔偿,双方赔偿意见无法一致。面对刑事案件审限紧急,迳行判决又留有隐患,不利于稳定,社会效果欠佳的情况,主审法官及时向领导汇报。院长要求大家,主管院长及庭长要高度重视,群策群力,采取多人、多层次进行调解,增加密度,加大力度,确保本案圆满解决,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

主管院长王双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亲自找被告人母子作细致的思想工作,刑庭庭长邵会龙更是牺牲节假日,为双方做面对面调解,并通过关系人、代理律师给双方做工作,促调解,在被害人妻子吴某因赔偿金额少给一千元委屈哭诉,情绪激动时,他为年近六旬患有心脏病的她,端水,披衣,并表示宁可自己掏钱也要促成双方调解,下午一点了,他忘了家人的欢聚,还在双方之间苦口婆心,这时,被告人杨某被感动了:“庭长,你们工作太负责了,我们听你的。”

一起将要矛盾激化的案件终于化解了。

四、分析点评

本案虽然被告人杨某否认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但有被害人及在场证人予以证实其存在和被害人打在一起的情节,被告人刘某芳、杨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如果本案调解不成,对被告人刘某芳、杨某均应处以刑罚,被告人的家庭就因无人照顾,陷于绝境。而被害人因受伤害的经济损失也会无望得到实际赔偿,为我院的执行工作埋下隐患,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真正目标。通过注重调解,被告人刘某芳、杨某积极对被害人刘某敏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重修邻里关系,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双方均表满意。本案在调解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我院始终把深化和发展“加强调解、司法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核心内容廊坊经验,作为在执法过程中的主要课题,鼓励大家积极探讨,注意总结,并落实到对每一名干部的实际考核中。

2、公开透明,诚恳待人,依法调解。在办案过程中,摒弃以往个别法官故弄玄虚,以法唬人的做法,与当事人开诚布公,摆事实,亮法规,分责任,晓利害,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抓住症结,提出方案。

3、耐心细致、锲而不舍、以人为本、灵活多样。在调解过程中,不放过一丝有达成共识的可能,针对当事人所思所想,制定多套调解方案,切实急当事人所急,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警人。

作者:安次区法院 刘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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