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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装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廊坊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道

被告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

案情简介:

2002年被告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师范学院签订合同,为廊坊市师范学院建设图书馆大楼。被告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找到原告廊坊市某安装公司,与之签订了廊坊市师范学院图书馆塑钢窗承揽加工合同。

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其承包的廊坊师范学院图书馆塑钢窗工程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20000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保修期间、违约责任。原告如约履行合同后,被告却始终不能及时付款,至保修期满,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97140元未付,被告又付3000元,尚欠9414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与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承认欠原告廊坊某安装公司的货款,只是由于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没有按时偿还。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为被告承建的廊坊市师范学院图书馆定做安装塑钢窗工程加工订货合同,原告认真履行了与被告廊坊某房地产开放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由于资金回笼问题只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剩余部分原告廊坊某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完合同后,多次催要仍未偿还。

调解经过:

通过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查明了案件事实,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的心理和诉求,原告诉称被告欠款,被告对此予以承认,并主动要求法院调解,原告同意调解。主审法官认为,欠款事实双方无争议,于是把调解的重点放在了还款的数量和时间这两点上,首先征询了双方的意见,原告希望被告能在调解协议成立时全额还款,而被告认为这样有困难,如果全额还款就要与原告约定一定的期限,如果在调解协议成立时就还款,希望原告能适当免除一部分债务。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一直陈述自己目前没有履行能力,一再要求延长履行期限。主审法官经调查得知,被告履行确有一定的困难,但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应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就在查封财产后的次日,主审法官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4140元,如逾期未付,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双方对此调解协议都予以认可并表示满意,原告全额得到了所欠货款,而3个月的履行期限又不影响被告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行,同时约定违约金又约束了被告的行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公司,在廊坊都有一定的知名度,纠纷初起,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矛盾并不尖锐,而且当事人要求解决问题心切,主审法官充分利用双方的心理,抓住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被告财产这一有利时机,“趁热打铁”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分析点评:

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定做并安装了廊坊市师范学院图书馆工程的塑钢窗,按合同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被告也未对原告提出任何违约赔偿。而在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被告没有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对原告提出任何抗辩,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审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双方的心态,抓住有利的调解时机,适时组织调解。同时也考虑到原被告作为中小企业,资金回笼周转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需要为自己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树立良好的商业信用,基于以上考虑,主审法官耐心给他们释法、明理,并多次劝导,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比较满意。

通过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体会到,调解是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赢”的结果,既不至于伤和气,成积怨,又能及时地解决纠纷。基层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又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认真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抓住调解的有利时机,促成问题最终解决。

万庄法庭辖区万庄镇是与北京交界的一个乡镇,多条道路通往北京,当事人进京上访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应有之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加强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廊坊经验”也需要不断的深化发展,一是以服务大局为根本,更新司法理念,正确认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的,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三是以程序公正为保障,把握调解规律,实现调解方式灵活化。

作者:冯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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