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阻止房屋出售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张峥嵘律师
徐女士也碰到这样的问题。当年购房时房产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在离婚时,为了保住她和孩子唯一的安家立命之所,她选择和孩子取得房屋产权,支付丈夫一部分房款补偿。房屋判决房产三分之二归徐女士所有,三分之一归孩子所有,当然欠下的银行债务也需要徐女士全部承担。
当时由于无力还贷,房产已经遭到银行的查封,即将进入拍卖程序,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徐女士向他人借得巨款,偿还了银行贷款的所有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各项诉讼费用。背着沉重的债务,还要独自抚养女儿,徐女士打算将房产出售,偿还债务,再置换小一点的房产。
然后当徐女士找到合适的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出示了上述规定。徐女士十分茫然,孩子的父亲在离婚后仿佛人间蒸发,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徐女士定期向法院申请执行孩子的抚养费,却毫无收获。他怎么有可能出面配合办理手续呢?
在与交易中心多次交涉,甚至提供了所有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材料后,仍然遭到了交易中心的拒绝,徐女士似乎陷入绝境,违约还是事小,这些沉重的债务包袱难道要等到数十年后女儿成年了才能甩掉吗?体量徐女士这样的困境,也意识到交易中心这样规定的不合理性,张律师给徐女士出了主意:可以向交易中心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假借买方的名义向徐女士及女儿提及合同之诉,要求产权人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交易中心的上述规定实际并无法律依据。虽有规定,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使离异也不会丧失这样的身份权利;也有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却没有规定,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时,需要所有监护人到场。显然交易中心的规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有与法律相违背地方。本案中徐女士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才决定处理自己和未成年人的财产。在处理财产尽可能多的取得房产余值和房产被贬值拍卖的两种抉择之下,只有前者是唯一合理的选择,相信这样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之后经历了诉讼的整个过程,经法庭审理,支持了买方的合理要求,判决产权人须协助买方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在判决生效并且达到履行期限之后,买方取得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正如一般的过户执行手续一样,房产交易中心认可法院的判决,买方提供了产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产权人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买卖双方的合法、合理的要求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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