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7-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原告:谢某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审理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00年
【案情】
原告谢某诉称:1999年11月10日我因公出差乘坐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CA1621航班前往哈尔滨采访。在飞行途中乘务员将回收的乘客用完餐的餐具扣在了我的脸上,污物污染了我的衣服和身体,造成我身体不适,皮肤过敏,在协商此事的过程中,乘务人员对我态度恶劣,拒不道歉,给我身心造成了伤害,所在单位被迫取消了此次工作,故起诉要求国航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607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及机场建设费1590元、住宿费980元、购衣费950元、交通费87元)及精神损失费9059元。
被告国航辩称:由于乘务员不小心将回收的餐盘滑落,污物洒到谢某身上。事发后,乘务员及时用小毛巾为谢某清理污物,并且乘务员、乘务长、机长等均向谢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并提出了具体的协商办法,但谢某就是不同意,现谢某所提要求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其所提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0日谢某因公出差乘坐国航CA1621航班前往哈尔滨采访,在飞行途中乘务员不慎将回收的餐盘滑落,污物洒到谢某身上。事发后乘务员用小毛巾为谢某清理污物,并向谢某赔礼道歉。后双方就此事未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谢某到哈尔滨后到749医院进行了检查,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休3天。谢某所在单位取消了此次采访,谢某后花580元和370元购买了衬衣和衣服,住宿费共花9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航向谢某表示了歉意。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国航提交的乘客李某、刘某的证明材料、哈尔滨749医院的诊断证明、谢某提交的购衣发票、住宿费发票、机票及新华通讯社北京新闻信息中心的证明等在案佐证。
【法院分析与判决】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航作为运营单位,应当安全地将乘客运达目的地。但由于国航乘务员的不慎将污物洒在乘客身上,给谢某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对此国航应对谢某的损失的合理部分给予赔偿。事发后,乘务员已向谢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庭审中国航又向谢某表示了歉意,态度是诚恳的,谢某应予以谅解,现谢某仍坚持要求国航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其要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谢某要求国航赔偿往返机票及机场建设费1590元、住宿费98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接触性皮炎与所洒污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所提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谢某要求赔偿购衣费950元的诉求,根据谢某所穿衣服的价值和衣服的污染程度国航应适当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本院酌情予以判处。关于谢某所提要求赔偿的交通费87元及精神损失费9059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谢某经济损失500元。
(2)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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