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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宴者醉酒驾车遇车祸身亡 组织者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赴宴者醉酒驾车遇车祸身亡 组织者被判赔偿
 
27岁的顾先生参加发小张某某的生日聚会后,独自醉酒驾车发生车祸身亡。顾某家人认为,张某放任顾先生酒驾,存在过错,因此起诉索赔17万余元。前天,顺义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顾先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顾先生的家属诉称,去年124日下午,顾先生应邀参加张某的生日聚会。晚上10时许,又到歌厅继续唱歌喝酒。次日凌晨,众人离开歌厅后,张某和朋友们纷纷回家,顾先生独自醉酒驾车回家,当行至顺义区东大桥环岛北侧时,轿车失控与公路中心护栏相撞翻入沟内,顾先生不幸身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顾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4mg/100ml,属于醉酒;轿车时速为126.0公里/小时,构成超速,顾先生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悉,顾先生为家中独子,事发时刚刚结婚不到两个月。
  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认为,张某作为生日聚会组织者,在明知顾先生醉酒的情况下还让其独自驾车,置其安全于不顾,与顾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起诉要求张某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的30%,共计17万余元。
  开庭时,张某到庭,一直低头不语。他的代理人认为,在家中吃饭时,张某并没有强制顾先生喝酒,顾先生是在歌厅第二次饮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张某没有义务送顾回家,也没有办法阻止顾先生醉酒驾车。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组织朋友聚会饮酒虽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他作为组织者,理应尽到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
  张某在明知顾先生驾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与顾先生共同饮酒后,理应有效地劝阻和制止顾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但是,张某有能力却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有过错,应按其责任程度赔偿合理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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