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公交车撞死人被附条件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昨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司机张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据了解,这是该院作为河南省唯一一家“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单位办理的首例案件。
公交车闯红灯撞死人
2009年9月18日,张某驾公交车行至三门峡市上阳路与虢国路交叉口处,闯红灯左侧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卢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卢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卢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三门峡市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抢救卢某期间,张某所在的单位三门峡市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张先后垫付赔偿2万余元。后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并对张某的行为果断做出了处理,要求其支付单位经济损失4万元,并逐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何为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更加有利于矫正犯罪、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时,则对该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起诉还是不起诉两种意见都有
今年4月15日,湖滨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公交司机凭着单位为其缴保险,经常有压线、占道、飙车、开霸王车现象,致使擦挂撞事故时有发生,给市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交通肇事,建议对张某予以起诉。但是,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出发,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公诉部门遂将该案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附加4个条件不起诉
湖滨区检察院检委会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最后作出决定,对张某作出附4个条件不起诉处理,4个条件是:在公交公司公开做一次现身说法;在交警支队建立专门档案,半年内不发生交通违规;在所在社区进行必要公益活动,征得社会认同;不定期看望、抚慰被害人家属,取得家属的谅解。如果在规定考察时间内其满足上述条件,即可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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