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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军人退役有何补助和赔偿

发布日期:2011-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6级病残军人每年发放6000元残疾抚恤金。除此之外,在退役时一般没有医疗补助和赔偿。其退役后的医疗问题由转移到地方的退役医疗保险解决。其次,关于退役后,民政局是否给补助的问题,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三,关于6级病残的一期士官退役后是否安排工作的问题,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4条第3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作转业安置。即自谋职业或者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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