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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非法营运过程中暴力“宰客”,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非法营运过程中暴力宰客,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
  200318日,某村村民江某租赁了一辆中巴车进行非法营运,并雇佣同村农民周某、胡某、王某售票。2月底,胡某提议在中巴车上宰客,并商定由自己把门,江某开车,王某和周某卖票收钱,收多少听他的。四人按此方法结伙在中巴车上宰客数次。
  36日凌晨,在某海港码头,被告人胡某安排临时来车上玩的被告人梅某在他们宰客时充当,梅某同意。被告人王某、周某以到火车站每人2元车费为幌子,将曹某、沈某、祝某等十余人招揽上车。客满后,被告人江某即驾车绕小路行驶,至南堡公园附近时,被告人胡某叫王某、周某收每位乘客40元车费。王某先向梅某收钱,梅某假装嫌贵,不肯买票,王打了梅某两记耳光,梅某遂掏出100元人民币交给王。随后,王某又叫沈某付40元车费,沈因害怕被打,递给王某50元人民币。王某又向祝某等10人索要400元人民币,曹不肯给,胡某、王某、梅某3人围殴曹,曹被逼无奈同意掏钱,王某即从曹口袋内掏出人民币100元。其间,被告人周某假装打手机喊人、恐吓乘客。在南京市火车站和安怀村附近,五被告人让众乘客陆续下车。此行非法所得305元人民币。同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举报将江某抓获,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37日,梅某、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次日,胡某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焦点]
  非法营运过程中使用一定的暴力手段宰客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受害者报案的较少,故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常见。围绕本案如何定性,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五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此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是五被告人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此行为侵犯的是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和被害人的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符合《刑法》第226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评析]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与抢劫罪有一些相似之处,即: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者之间有以下区别:一是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的是市场交易活动中自愿、公平的原则,它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二是客观行为特征不同。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而且对公私财物是直接地、无偿地、完全地非法占有;而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时,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手段程度不及抢劫罪,一般不造成伤害后果,同时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通过交易活动方能完成的。三是行为人的目的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无偿地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为目的;一而强迫交易罪中除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外,多数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进行不公平的交易,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从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来看,被告人胡某、江某、王某、周某曾在中巴车上数次宰客,且各有分工。36日凌晨,在某海港码头,被告人胡某安排临时来车上玩的被告人梅某在他们宰客时充当,梅某同意。可见,五被告人在中巴车上收高价车费犯罪故意,以及各人的分工已经明确。后王某、周某以每人2元车费为名将众被害人招揽上车,是为在车上向他们索要高价,强迫他们接受客运服务做准备。中巴车不走正常线路、绕小道而行以及五被告人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对付各被害人均是为了迫使他们给付高价车费,以达到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从客观方面来看,虽然五被告人在招揽乘客上车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而是采用的欺骗手段,但他们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使营运行为得以继续,并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采用了暴力和威胁手段,符合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要件,且多次宰客,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同时,五被告人将乘客基本上带到了目的地附近,提供了一定的服务,而不是无偿地非法占有乘客的钱财。从侵犯的客体来看,五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了乘客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以外,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通过分析可见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应当按照强迫交易罪追究五被告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系自首。被告人江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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