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保护自己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发布日期:2011-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刑法》第3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款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第22条第3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当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被侵犯时,公民可根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和1989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7年《刑法》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进行保护。《刑法》第298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公民的上述权利被侵害时应向政法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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