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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妈妈和中国爸爸的夺子之战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0年11月30日,位于伊丽莎白港的南非东开普法院驳回了南非姑娘爱丽丝的申请,这使得她要回自己的中国儿子的愿望短期内仍无法实现。事实上,在跨国婚姻早已司空见惯的今天,由于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差异所引发的各种家庭纠纷乃至婚变势必会引起社会的关注。而要想解开这些婚姻中的“死结”,唯一的钥匙就是了解和运用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

  2002年,福建南平青年李文成(编者注: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南非认识了南非姑娘爱丽丝,一年后两人在南非结婚。2005年8月,他们的儿子汤姆在南非降生。2008年2月,李文成一家首次回南平探亲。李文成告诉爱丽丝,他想在中国买套房子,让汤姆和奶奶在中国生活,并在中国上学。他的这一提议遭到爱丽丝的明确反对。一个月后,他们全家从中国返回南非。

  2009年5月,李文成一家再次回国探亲,但这次李文成只给儿子订了单程票。回老家后没几天,爱丽丝就按照李文成的意思,在一个抚养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的大意是:爱丽丝和李文成同意由李文成的母亲担任“汤姆的指定监护人,直至其长到18岁为止”;李文成的母亲负责照料“汤姆的日常生活及其他事项”;在汤姆长到18岁前,爱丽丝和李文成不得终止该协议。此外,李文成的母亲还写了一份“抚养保证”,表示愿意接受抚养汤姆的责任,并担任其监护人。

  2009年6月,李文成返回南非。爱丽丝和汤姆仍留在中国,汤姆还在国内上了学。随着在中国的签证日期的临近,爱丽丝发觉李文成根本没打算再让汤姆回南非。同年10月16日,李文成的母亲带着汤姆去探访自己的侄女,从这天以后,爱丽丝就再没见到自己的儿子。

  由于签证到期,爱丽丝只好在2009年10月23日回到南非。汤姆的签证在2010年5月13日到期,但5月13日过后,爱丽丝并没有见到儿子回到南非。爱丽丝怀疑,李文成可能是通过关系对儿子的签证进行了非法延期。由于思子心切,爱丽丝到南非东开普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下令将汤姆的监护权授予自己,并宣布自己是汤姆的主要监护人,同时请求法院将这一命令转递给南非司法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由其协助申请人寻求中国有关部门的合作,将汤姆送返南非,并置于申请人的监护下。

  因为担心李文成知道她向法院提出申请后会指示家人将汤姆藏匿起来,爱丽丝没有将这一请求通知李文成。在爱丽丝看来,汤姆在南非出生、长大,南非是他的惯常居所地所在国,他是被非法扣留在中国的,将汤姆返还南非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东开普法院受理这一申请后,在2010年11月16日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在11月30日作出判决。对于爱丽丝的第一个请求,法院认为,爱丽丝和李文成对汤姆都具有完全的监护权。由于爱丽丝请求法院下令宣布自己是汤姆的主要监护人,根据南非《儿童法》第29条第1款,此类请求必须在儿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该法第29条第3款还规定,只有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许这一申请。针对本案而言,汤姆的经常居住地不在东开普法院的辖区内,而且法院不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申请就对儿童的主要监护问题作出最终命令。在分析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法院必须考虑父母双方及儿童所有情况。在本案中,法院获得的只是申请人的证据,这无法确定她是否是合适的主要监护人。

  对于爱丽丝的第二个请求,即请求南非司法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协助将汤姆从中国送返至南非,法院认为,南非是《国际儿童诱拐民事事项的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在儿童被非法从其惯常居所地国转移至另一缔约国时,该缔约国有义务将儿童返还至其惯常居所地国,但中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因此法院认为,申请人无法获得公约提供的这一救济。法院还指出,即使汤姆是被李文成非法转移至中国的,由于汤姆没有出现在东开普法院辖区内,该法院也无权下令将汤姆返还至南非的申请人处。法院认为,爱丽丝最好到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法院下令将汤姆返还至南非。最终,东开普法院驳回了爱丽丝的申请。

  这是一个令人心酸的故事。近年来,到非洲国家务工、经商的中国人越来越多,有关中非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开始出现,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许多跨国婚姻难以持续长久。在婚姻破裂后,父母双方可能就会争夺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有人形象地称之为“BB”之战,小孩是这场战争中的最大受害者。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各国法律规定都不相同,但近来各国立法都注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国际立法文件都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准。

  本案中,根据南非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只有在未成年人居所地或实际出现地位于南非法院辖区内时,南非法院才对有关儿童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并且南非法院在审理监护案件时,通常会适用南非法律,如《婚姻事项法》、《儿童法》。根据这些法律,南非法院会在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后,作出监护判决。南非《儿童法》第7条第1款对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了详细规定,例如,要考虑父母与儿童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性质、父母对儿童的态度、父母是否具有向儿童提供包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能力、儿童年龄、性别及生长背景等。

  对于本案,虽然南非东开普高等法院驳回了爱丽丝的申请,但并不意味着爱丽丝不能再获得儿子的监护权了,爱丽丝还可以到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汤姆的监护权。如果爱丽丝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法院对这一案件应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于汤姆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而其国籍国是南非,这样,中国法院必须分析是中国法律还是南非法律更有利于保护汤姆的利益,然后再根据所选择的法律的规定,对汤姆的监护作出判决。2003年4月,广东恩平法院就曾经受理过一个委内瑞拉妈妈向中国的公公、婆婆争夺儿子监护权的案件,中国法院最终判定委内瑞拉妈妈对孩子有监护权,最后通过各方协调,这位委内瑞拉妈妈如愿把儿子从中国带回了委内瑞拉。




【作者简介】
朱伟东,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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