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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证券

  一般认为,“证券”一词的含义比较宽泛,是指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诸如车船票、各类入场券、提单、仓单、栈单、邮票、存单、股票、债券等,都属于证券的范畴。在美国,纳入1933年《证券法》调整范围的证券,还包括具有证券功能的利润分享协议、石油天燃气或其他矿产特许证、租赁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证券抵押信托证、组建前证书或认购证、投资合同、投票信托证、任何关于证券、存单或证券指数的卖出权、买入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任何在国家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外汇卖出权、买入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或者一般意义上被认为是“证券”的任何票据等等。

  在通常情况下,证券权利与其载体——证券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权利一般不能脱离了证券而单独存在,例如当事人失去了车船票,往往就无法行使乘坐权;失去了各类入场券就无法行使观赏权等。故权利与载体(证券)的密切联系,就构成了证券的基本特点之一。

  就证券之上的权利而言,包含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持有人对于证券这种权利载体的所有权,即证券所有权;一是持有人所享有的或可得以行使的由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即证券权利。

  就证券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而言,证券可分为无价证券与有价证券。无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无法或难以用价值尺度来衡量,例如计划经济时代的粮票、油票等购物票证所代表的购物权就是如此。与此相对应,有价证券的证券权利或直接记载的就是一定量的金钱,或权利的对象为可用一定量的金钱来表示其价值的实物,由此有价证券又可区分为价值证券和实物证券。 价值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一般也称为商业票据,是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有权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等的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货币证券一般具有货币的支付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使用往往可以节省现金流通和加速资金周转。 资本证券则是指证明持券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凭证, 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投资证券。

  (二)证券的范围

  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从证券法的角度可以看出,所谓证券实际上有三个层面的意义。一是广义的证券,即记载和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两种。二是中义的证券,即记载和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三是狭义的证券,即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的特定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券、新股认购证等。

  (三)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

  证券法毫无疑问应当以有价证券为其规范对象,但有价证券的范围十分广泛,不必要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有价证券全部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只能够是以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作为自己的规范对象。但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立法政策的不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强求证券法规范对象的整齐划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纳入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的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发行与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规定意味着应由证券法进行规范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和债券。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进一完善,我国有关证券的立法政策必定会有所调整,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规定为证券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如各种基金券的发行与上市交易应遵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就是一个明证。

  概括起来来看,我国现阶段列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票。股票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发行的证明其股东权的一种书面凭证。虽然是一种书面凭证,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行公司的某些特别考虑,股票并不都表现为纸面形式,还可使用纸张以外的其他材料,如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以纺织品为材质的股票以及现代以半导体为材质的电子股票。股票作为证券法规范的对象,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进入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对外国(或境外)公司发行的股票开放,故现阶段外国(或境外)公司发行的股票还不属于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范围,但本国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则必须受我国证券法的规范。

  2、债券。债券是指发行人出于举债的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向持券人还本付息的一种书面凭证,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往往并不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而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范,证券法主要规范的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债券,一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都应纳入证券法的管制范围。

  3、投资基金券。投资基金券是指为适应专家理财和增进证券市场活力与规范的需要,由发行人依法发行的,投资人出资认购并依其所认购(或持有)基金券份额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书面凭证,主要包括美国式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券和英国式的契约型投资金券。我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投资者多为个人投资者,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个人投资者专业技能的缺乏和时间、精力的有限,已经明显不适应证券市场成熟化发展的要求,加之证券市场不规范因素尚多,客观上要求有更为专业化和更为理性的证券投资,在此背景下,投资基金应运而生并发展迅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广大投资者获得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各种依法发行的投资基金券也极大地丰富了可供投资的证券品种。

  4、证券期货期权合约。证券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双方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成交后,承诺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某一特定时期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交付某种数量特定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包括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

  国债期货合约是指就政府发行的某种中长期国债而设计的,利率统一、剩余到期期限相同、债券面值总额相等、结算交割日固定的,以方便交易者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连续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国债期货交易的对象就是这种期货合约,而期货合约所对应的标的物是已经标准化后的国债。国债期货交易一旦成交,其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冲结算,一种是交割结算。前者是在规定的结算交易日以前以相反的交易来结清头寸,即平仓交易。后者是指在规定结算交割日未能对冲结算头寸的,即须以合约规定的现货国债进行收授,以结清合同义务。

  股票指数期货是国际金融市场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创新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是指以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价格指数的上涨或下跌为标的物而设计出来的,供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买卖的,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日,由投资者向清算公司交付或从清算公司收取股票价格指数若干倍金额的一种标准化合约。例如我国香港特区联合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就规定,股票价格指数每上涨或下跌一点,每份指数期货合约即意味着投资者赢利或亏损50港元。

  除了证券期货合约外,证券市场上还有一种证券期权合约或称证券选择权合约。所谓证券期权合约是指针对某种特定证券品种的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设计的,供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的,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投资者有权要求交易相对人按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该品种证券的一种可自由转让的标准化合约。证券期权合约的标的物是按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某一证券品种的权利,包括看涨选择权和看跌选择权。当投资者交付了权利金(期权费或保险费)买进了看涨选择权合约后,如果在交割日前,该证券品种的市场价格高于所约定的买进价格,投资者即可要求执行约定价格买进一定数量的该品种的证券,再以市场价格卖出该品种的证券,以实现营利的目的。当投资者买进看跌选择权合约后,如果在交割日前,该证券品种的市场价格低于合约规定的价格时,投资者即可要求执行约定价格卖出该品种的证券,也就是先以较低价格从市场上买进相同数量的该品种证券,再以较高的约定价格卖给交易相对人,以实现营利的目的。当某一证券的市场价格走势与约定的价格水平背道而驰时,投资者(即合约买入者)即可以权利金的损失为代价放弃所买进的看涨选择权或看跌选择权。

  证券期权合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合约、债券期权合约、股票指数期权合约等。

  股票选择权合约是指投资者在交付了权利金后所获得的,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以前以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债券期权合约和股票指数期权合约的交易原理与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原理相似,所不同的是,股票期权合约的标的物是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而债券期权合约与股票价格指数期权合约的标的物是一定数量的债券期货合约与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

  无论是证券期货合约还是证券期权合约,其交易的直接标的物都是标准化合约本身,而非标准化合约所指向的证券品种。这种标准化合约与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没有本质属性的不同。我国证券市场上曾经开设过国债期货合约这种证券交易品种,后因故停办。今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这些证券交易品种必定会设计开发出来,以丰富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并使我国证券市场更为繁荣。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述创新证券品种外,尚有利率期货合约、货币期货合约、利率选择权合约、货币选择权合约以及货币期货选择权合约等创新金融交易工具,但由于这些创新金融工具的交易多发生在一般的期货交易所而非证券交易所,所以本教材未将其列入证券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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