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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作不同的归类。

  (一)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证券期货期权合约等。

  按照法律的规定,证券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证券期货期权合约等。

  1、股票。股票是最为典型的证券法上的证券之一,依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簿记券式股票和实物股票。簿记券式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实物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并发行的书面股票。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我国的股票可以分为发起人股、法人股、国家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发起人股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由发起人所认购的股票,发起人股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得出让。法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行的股票,法人股必须记名,依现行规定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家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向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发行的股票。这种股票的总量很大,目前还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如何妥善地解决国有股上市,盘活国有资产,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健的发展,是我国目前一个十分令人关注的问题。内部职工股是指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公司职工对公司的责任心而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司职工发行的股票。内部职工股可以有条件地上市交易,而变成社会公众股。我国目前的政策似有限制以至于禁止再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意向。社会公众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完毕后,可以由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交易。

  根据股票认购主体和上市场所的不同为标准,我国现阶段的股票可以分为A股、B股、H股和ADR.A股又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表示其股票面额,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B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额,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并可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目前,因政策调整,境内投资者也可以外币认购或持有B股。H股是指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并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ADR(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即美国存股凭证,是指由美国银行发行的代表一个或多个非美国发行人发行的股份份额的可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依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在美国市场筹集资本,先由相应的中国证券商将该公司发行的股票交付给一家中国的商业银行(托管银行),再由该商业银行向美国的某家存股银行通知所托管的股票数量,由美国存股银行依照美国法律在美国市场发行等额的ADR.美国投资者认购ADR后,即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美国存股银行负责办理ADR的过户登记。

  根据所代表的股东权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特别股可分为滞后股与优先股。优先股又有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之分。

  2、债券。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又称之为公债券,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进行基础建设投资等财政目的而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出于筹集资金的目的而依法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是指适格的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发行的债券,其中根据债券到期,债券持有人能否依约定条件将其债权转化为股权的不同,公司债券又可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发行的债券。

  3、投资基金券。根据投资资金的组织形式不同,投资金券可以分为公司型投资基券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券。前者多盛行于美国,我国目前多采取契约型共同投资基金券。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可否赎回为标准,投资金券可分为开放型投资基金券和封闭型投资基金券。

  4、证券期货、期权合约。主要形式包括国债期货合约、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股票指数期权合约等。

  (二)记名式证券与无记名式证券。

  这是根据所发行的证券上是否明确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作的划分。这种分类多适用于股票和债券。记名式证券是指证券上明确记载了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转让此种证券时,一般是采取背书方式进行,转让完成后还需变更记载股东名册或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式证券是指所发行的证券上并不明确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仅需交付证券即可达成转让的目的,故其转让较记名式证券更为简便。

  (三)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这是根据所发行的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作的分类。凡依法取得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资格的证券即为上市证券。反之,则为非上市证券。这种分类的实际意义主要表现在证券流通转让的广泛性、便利性和规范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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