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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不容误读和歪曲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宪政网
【关键词】醉驾入刑;立法原意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备受社会关注的醉驾是否能够入刑,在何种情形下入刑等问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而有定论。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生效,面对一批被各地公安部门查获的醉驾人员的责任追究,有人士云: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此言一出,“醉驾是否一定入刑”再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这一争议的理性看待必须回到问题的原点,即我国法律规定本身。我国刑事法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即醉酒驾车,是酒后驾车的较为严重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酒后驾车按照情节的不同,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类型。饮酒驾车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醉酒驾车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属于行为犯,但凡处于醉酒状态、在道路上实施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刑事追责——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而不是结果犯,情节的轻重、恶劣与否、造成的后果如何并非认定醉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要素。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醉驾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否与刑法修正案(八)冲突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以后,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区分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两类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饮酒后驾车的,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醉酒驾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于醉酒驾车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增加了对醉酒的人的强制约束至酒醒的强制措施以及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以外,在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方面,与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并无冲突、矛盾之处。“醉驾是否要入刑”的争议并非立法不明确所致,更非法律冲突使然。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应该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在立法完成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法律规范朝令夕改,法安定性无从保障,法治就无法实现。因此,对立法机关而言,制定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就执法机关而言,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执法机关的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其裁量权不得违反法律的原则与精神;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解决争议、追究违法责任。对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而言,应当以法律规范作为其行为的准则,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学习、工作与生活,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我国各界关于“醉驾入刑”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有对此质疑的不同看法。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后,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应该被合法适用、严格执行,不允许变通,否则将导致理解上的混乱、适用上的不一致以及法律权威的削弱。如要挑战其“入刑”的正当性,将其排除出刑法的调整范围,必须通过法定渠道和机制为之。世界各国均设定了挑战违宪法律或者不适当法律的机制,如违宪审查诉讼等。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那么对于“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进行解释呢?在理论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按照其效力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前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如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如公民个人对法律规定的个人见解。由于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影响范围也较为广泛。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是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但不具有强制国家机关或者他人遵守的效力。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后,一些公民对“醉驾入刑”以及法律规定本身发表看法,属于非正式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是,由于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与个人的社会地位、声望等有较大关系,如古代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解释就对官方产生较大影响,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公民,如处于领导地位的公职人员,其对法律的解释往往会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产生潜在的影响,因此,其对法律解释的言论更应考虑法律的精神和原意,慎重而为。

  法治是规则之治,是通过法律实现公平和正义,走向善治的路径选择。规制的严格执行与实施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并不因舆论的压力而变更,更不能因权力而折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民主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人大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对醉驾及其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尽管“醉驾入刑”及其法律规定,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对此有不同声音,甚至曲解,但是,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岗……醉驾的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被严格遵守与适用。




【作者简介】
李秋萍,云南师范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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