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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以保护多数业主的利益为原则,不可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发布日期:2011-08-07    作者:110网律师

下案中,上诉人诉称“天沟不是公用部位,且现其已基本不种盆花。物业公司没有发出过整改通知。排水孔是物业公司于2007年夏堵塞了三个,如果需要拆除下水孔堵头,会对楼下居民有影响”。显然,上诉人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退一步说,即使是物业公司堵塞了排水孔,使用排水孔这一公共设施功能受阻,对这种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不当物业管理行为,业主也可以请求撤销,并主张损害赔偿。

附物权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相关判决书节录:
刘挽澜律师注:名字带A为上诉人,带B为被上诉人,带a为原审原告,带b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沈Ab因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Ab及委托代理律师,被上诉人李Ba及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沈Ab与李Ba系邻居关系,沈Ab住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某某弄某号楼203室、204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李Ba住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某某弄某号楼205室。沈Ab将其所有的203、204两套房屋打通,其房屋窗台外有一圈天沟,天沟内有排水孔。经现场勘查,朝南天沟的部分落水孔堵塞,朝南天沟及朝西部分天沟底部用砖块砌平,在砖块上放置了几盆盆花。朝北天沟用空心砖砌起,分割成六处,朝北窗台下天沟内有一处落水孔被封,内有积水。204室朝西卫生间外延天沟外缘用不锈钢栏栅封闭,底下用瓷砖铺平,天沟外缘上铺置一块水晶石,上面放置了几盆花。在203室朝南厅窗户外夹缝处天沟上放置了一个用木板制作的简易橱,该橱长约1米,宽约50公分,内有两层、6个抽屉。在该橱的外端装了不锈钢栏栅,在天沟内放置了木条等杂物。对此,李Ba、廖a认为沈Ab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天沟的排水孔堵塞导致积水,蚊蝇滋生,种花滴下的脏水溅到楼下居民晾晒的衣物,天沟内搭建储藏室影响楼下采光等等,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物权。为此,廖a、李Ba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沈Ab开通天沟内的排水孔、清理天沟内的堆放物、拆除天沟上的搭建物,恢复天沟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元、精神损失5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系争房屋窗外天沟内落水孔并非由物业公司封堵。

  原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沈Ab家窗台外的天沟不属于沈Ab专有部分,而是公共设施,故沈Ab方无权堵塞天沟内的落水孔,也不应该在天沟内放置任何物品及进行搭建。因此,李Ba等要求沈Ab停止在天沟内种花草及堆放杂物,开通原有的排水孔,拆除天沟内的所有搭建、恢复原状的诉请,依法有据,应于支持。沈Ab称天沟落水孔系物业公司所封,却未提供相应证据,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李Ba等要求沈Ab方赔偿经济损失5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难以支持,对于李Ba等要求沈Ab方赔偿精神损失50元,于法无据,原审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沈Ab、沈b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通天沟内的排水孔、清空天沟内的堆放物、拆除天沟上的搭建物、恢复天沟原状;二、廖a、李Ba要求沈Ab、沈b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100元之诉请,不予支持。

  沈Ab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天沟不是公用部位,且现其已基本不种盆花。物业公司没有发出过整改通知。排水孔是物业公司于2007年夏堵塞了三个,如果需要拆除下水孔堵头,会对楼下居民有影响,故其不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要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廖a、李Ba原审的诉讼请求。

  李Ba辩称,沈Ab于2007年在公共设施天沟内种植绿化及堆放杂物,并砌砖堵塞天沟的排水孔,在天沟内搭建工作阳台及储藏室,对大楼多户居民的生活产生了影响,故其他居民诉沈Ab的五案件均已生效,故其不同意沈Ab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沈b述称,其意见与沈Ab一致。

  原审原告廖a述称,其意见与李Ba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沈Ab、沈b在其系争房屋窗外的天沟内进行搭建、放置杂物、封堵排水孔已对相邻方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妨碍,故现廖a、李Ba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沈Ab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A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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