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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客体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形式。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即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必须是产品,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实用新型的产品的对象的产品还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生产中运用,一旦实施,能够取得某种技术的、社会的或经济的效果。另外,实用新型的真正内涵是一种技术的思想,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只是这种创造性技术思想的体现,并非法律保护的实质。

  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目的,所解决的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作为要素,以追求美感目的为核心的。另外,外观设计还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对于外观设计,原则上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这两种法律在权利的保护效力上却是有很大差别的。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即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的体现;而专利法则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专利。因此外观设计权的专有程度大大强于著作权,所以其保护期限也相应短于著作权。另外,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保护立体商标,一些立体的、原可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另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2、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 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药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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