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
发布日期:2011-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所谓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销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意愿的行为。与许诺销售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已经在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有所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专利权人在商业交易实际发生前及时制止侵权、防止侵权产品的传播、防止专利权人因侵权而蒙受损失的发生与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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