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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

发布日期:2011-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的主体、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详细的对合同解除进行了论述。有些观点纯属个人见解,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 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 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2、 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3、 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 合同解除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约定解除条件。?
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就称为约定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然而,由于这类条款容易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工具,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对该条款加强限制的趋势。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我们有必要借鉴这样的立法及司法经验。??
  (二)法定解除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综合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论述:?
1、 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换言之,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灾人祸类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一方当事人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款是当事人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时,相对人取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一般称之为“因预期违约而生之法定解除权”。
本款中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大陆法系中“拒绝履行”的类型,其意义为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却为拒绝履行的表示,要件上需此种履行属于可能,而债务人需“明确”而非“默示”表示其不欲履行债务,且债务人就该拒绝履行并无正当的权利方可。其次,由“拒绝履行”的时间点做区分,可分为履行期届至前的拒绝履行和履行期届至后的拒绝履行。在学理上,履行期届至前的拒绝履行称之为“预期违约”,此乃英美法上的概念,预期违约又可区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之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届时其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期前,债权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于履行期至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债务人就此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证其履行。就预期违约的法律责任,中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所谓“明确表示”应指明示预期违约;“以自己行为表明”即指默示预期违约,依该条规定,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所以,中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应包含明示与默示预期违约的类型,于要件上,法定解约权需要求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方可,而违约赔偿请求权则无此限制。发生竞合时,债权人得择一行使其权利,若债务人欲保留该合同关系,则行使违约赔偿请求全即可;若债权人不欲保留该合同关系,则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以终止该合同之权利义务关系。
3、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一项规定的是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如果是迟延履行次要义务,则不能适用。所谓“主要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基本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之。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催告程序即可解除合同。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债务人的履行延迟都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履行延迟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履行是可能的,否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就谈不上履行延迟;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否则就构成不完全履行,而非延迟履行了;③延迟履行无正当理由。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则不发生履行延迟。
债务人延迟的法律后果是:①债权人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如下:①债务人已为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②须债务人有过失,即造成造成不完全履行的原因是债务人引起的。
不完全履行包括:
 ①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如下两个因素:



   一是违约部分的价款、金额或服务与整个合同价金或服务之间的比例。譬如,出卖人应交付1000斤苹果,却只交付100斤,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
  二是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出卖人部分履行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约若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减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履行地点不当。如未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
③履行方法不当。如本应一次性履行却分期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对此,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410条)。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合同法在总则中作一般性规定,具体的合同解除情形留在合同法分则中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为坚持我国合同立法的大陆法体系,有必要对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规定。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我国合同法仅在第94条第3、4项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这种做法缺乏体系性。因此,在合同法规定了根本违约这一基本法定解除条件后,应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从第94条第4项开始,逐一规定。在细化上述各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后,再将“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
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条件的解除,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时主要应遵循如下程序:
①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也正因此,行使解除权的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单方解除。
②应当通知对方。也就是说,在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在当事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虽然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方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随之解除。解除权人不通知对方的,不得解除合同,合同仍然有效。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时,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
③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因为在一方享有解除权时,该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在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时,权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实际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不管作何种选择,都应及时确定,不能久拖不决。所以,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内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在如果超过该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则丧失解除权,合同继续有效。
④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应该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这些手续。这类合同也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不仅其成立、生效要办理这些手续,而且变更和解除也应当办理。对这类合同行使解除权,该合同应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解除。例如,根据有关规定,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如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合伙合同等)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注销手续;以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到原过户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另外,还应注意:第一,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合同的解除,应在原公证机构审查和备案。第二,合同有担保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还应送担保人。第三,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例如,双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其确认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有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可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终止履行的后果;
  其二,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后果。如有损失的还可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便不在履行,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方丧失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合同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参考书目:
[1]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3]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新华出版社
[4]刘凯湘编著《合同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5]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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