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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姻法解释三体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1-08-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巫昌祯介绍,在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前,有关部门做了很多了解、很多调查,吸收了专家所提出的新的意见,采纳了群众的意见。司法解释的修改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而且深入讨论,最后才决定,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而且公布的《解释(三)》是符合群众需要,符合民意的。比如说婚前个人财产,是个人所有,但婚前个人财产可能有变化,财产的自然增值、自然产生利息,这是不需要人投入的,比如说放到银行里,过了十年利息增加了,自然就升值了,比如说房产,自然有上升的,这是增值了,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拿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经营了,比如说开店,或者是投入经营,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夫妻都尽了义务,也做了贡献了。这样规定保护了个人财产,也考虑了另一方对婚前财产有一些贡献。
巫昌祯还介绍,《解释(三)》保护了女性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现在的现状来看,夫妻之间,丈夫在外面打拼,妻子在家里操持家务,女性偏重于家庭。考虑到这种情况,分割财产的时候应该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这也是《宪法》要求的。在《婚姻法》也有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一方多数是女性,另一方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都体现了对妇女保护的具体规定。女性有女性的特点——要生育孩子;女性的体力也比男性差,这是自然生理现象,所以女性更需要得到照顾。婚姻法中规定怀孕期间不得提出离婚,因为离婚会对女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对其不利。所以《婚姻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
//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8/16/8442626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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