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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结婚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2011-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事项: 结婚登记。

  二、办理对象: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三、申报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

  4、近期免冠三张二寸合影照片。(登记中心有提供现场拍摄服务)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三、申报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

  4、近期免冠三张二寸合影照片。(登记中心有提供现场拍摄服务)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五、办理程序:出示证件→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咨询→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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