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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下,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1-08-18    作者:110网律师
新婚姻法下,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今社会,房子已经不是一种简简单单的安居乐业的生活附属物。更多时候,人们将其作为一种具有更大投资价值的固定资产,有些人甚至倾注了一生的心血只换来一套房子。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婚恋嫁娶过程中,房子更是发挥了其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俗,子女在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资助购买婚房,资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就干脆给购买一套房,经济条件比较差的父母一般也会在子女结婚时出首付款购房,然后由子女还贷,等等。但是,房子购买了,离婚时麻烦就来了,由于房子价值较大,双方争执不清,更多时候需要撕破脸皮对簿公堂。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本律师在办理众多离婚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以下几种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以案例的形式加以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种: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李某和王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李某对王某进行补偿。
此种情形适用于李某婚前自己出首付购买房屋并办理贷款,婚后与王某共同还贷,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第二种: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的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后李某和王某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李某父母对李某个人的赠与,应该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此种情形适用于李某父母在李某婚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第三种: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按照李某和王某父母的出资份额由李某和王某按份共同,李某占60%,王某占40%。至于分割方式,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双方需保留出资时的相关证据,否则诉讼时可能导致不利后果。以此种方式出资购买房屋的,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建议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注明该房屋为双方子女按份共有,并注明各自的份额。
 
第四种:李某与王某结婚后,李某父母的房子参加房改,李某与王某用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改房,产权登记在李某父母的名下,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产权属于李某父母,至于李某和王某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视为李某和王某的共同债权,由李某父母予以偿还,然后分割。
此种情形适用于李某父母出资一部分,李某和王某出资另外一部分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父母名下时,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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