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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遗产税立法的政策建议

发布日期:2011-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遗产税是税制体系中相对复杂的税种,虽然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但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没有这些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保障,遗产税法律制度将会形同虚设。

  (一)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

  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是保证国家未来遗产税法律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家庭财产多为家庭成员共有,个人财产数量难以界定,相应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这给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带来很大的困难。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才能增强税务机关对个人财产的控制力度,为开征遗产税提供良好的税源条件。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改变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申报制度,将普通公民纳入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范围之内,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强对个人收入申报资料档案的管理,掌握高收入阶层的财产状况。同时,加强社会对个人收入申报受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个人收入申报受理工作的公平合理。其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对公民的储蓄、股票、房产、汽车等各类财产一一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财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给于监督,以便准确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最后,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银行存款实名制制度,防止“私款共存”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正确评估遗产的价值,是实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首要环节,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目前尚无健全的财产评估制度,现有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方式、方法远远落后于开征遗产税的需要,尤其是机动交通工具、生产经营资料、非上市股票、金银珠宝、大宗消费品等项财产的评估尚是一片空白,既无评估机构,也无评估制度,而这些财产往往又是经常性的遗产评估对象。因此,为了保证遗产税制度的顺利实行,应尽快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一方面,在地方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个人财产评估机构,行政上隶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该机构的非营利性;另一方面,改革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以便对非上市股票、金银珠宝等家庭财产进行科学的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评估;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同时引入监督机制,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与合理。

  (三)建立和完善税前财产赠与制度

  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几乎同时开征了赠与税,以避免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而使遗产税落空。为了弥补遗产税的避税漏洞,保证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方式,建立和完善税前财产赠与制度。各国在处理赠与税与遗产税的关系上有三种做法:不单设赠与税,合并征收;单独设置遗产税和赠与税,并行征收;分别设置赠与税与遗产税,交叉合并征收。考虑到我国是初次开征遗产税,加之征管水平落后等原因,为了减少税收征管阻力,降低税收成本,我们宜选择第一种方式,不单独设置赠与税,将两税合并征收,规定将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一定年限内赠与他人的财产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同时鉴于第二种方式在补漏作用上的优势,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经验日益积累,征管水平逐步提高,在各种条件相对完备的情况下,适时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单独设置,并行征收,以更好地弥补遗产税的避税漏洞。

  (四)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遗产税法律制度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保证,才能充分发挥实际效用。虽然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条件已经初步具备,但由于我国是首次开征遗产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与建立遗产税法律制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有必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首先,修改《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个人财产权简单、模糊的条款,进一步明确界定个人财产权,加强对作为遗产税课税基础的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其次,修改《继承法》第3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按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将其划分为: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债权和财产权益,以便税务机关认定和评估遗产。最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引入刑事责任制度,加强对隐匿遗产、非税继承等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税收违法行为的代价。

  (五)建立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仅有科学的遗产税法律制度并不足以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只有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才能真正实现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因此,应尽快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完善,强化税政力量,提高征管水平,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加强税务稽查,建立科学、规范的稽查程序和稽查司法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偷逃税的举报措施;第二,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税务执法和税务司法的科学性,保护纳税人的利益;第三,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条件;最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普及电脑等现代工具在征管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六)加大宣传力度,消除观念障碍

  在我国,遗产税是一项新型税收,与“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并且,大多数社会成员不了解遗产税的意义和作用,对开征遗产税抱有强烈的抵触情绪,这给国家开征遗产税带来很大阻力。一项制度只有被广大社会成员支持和认可才具有实施的社会基础,基于此,国家应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广泛了解遗产税法律制度在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等方面的社会作用,并使人们知道,遗产税的纳税人仅限于高收入阶层,对普通工薪阶层不会产生影响,使遗产税法律制度获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可,从而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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