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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064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0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43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490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45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653.5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年统计数字
4

农、林、牧、渔业
17652
  
29258
  
26678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831
  
2869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490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937
批发和零售业
26877
住宿和餐饮业
17493
  
66125
   
2897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70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735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89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2169
  
3353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365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334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180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07]44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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