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女方在怀孕期间作被告的离婚案件能否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鄱阳县一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廉某(女)于2001年腊月11日举行婚礼,2002年3月5日补办登记手续,2002年农历8月20日生育一男孩,婚后,由于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和了解,王某对廉某产生隔阂,便于2003年2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廉某离婚。法院在立案时没有发现女方是在分娩后一年内的情况,遂立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查明了这一事实,同时在庭审中原、被告表示同意和好。

分歧:

  对此案能否进行调解结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本案不能以调解和好结案,而应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

  1、我国《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不在此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时,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以上立法精神,起诉时被告仍在分娩一年内,本应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本案是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调解结案。

  二、本案可以调解结案,理由是: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双方均表示同意和好,根据以上有关立法精神,对此类案件可进行调解,如果硬性裁定驳回起诉,从程序处理上结案,表面上好象是维护了妇女利益,实际上不利于当事人以后的生活,而当事人自行和好,予以调解结案,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和谐,社会效果更好。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处理更符合该条立法精神,充分体现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故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修改为:“立案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离婚案件双方同意调解的除外”。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肖兴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