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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就这样“面对中国的法学”?

发布日期:2006-09-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提要:本文通过具体详细的论证,认为苏力在《道路通向城市》一书的结语《面对中国的法学》一文的论证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对论敌作诛心之论,割裂和歪曲使用与主题相关的资料,因而严重违背学术伦理,破坏学术规范。

  关键词:学术规范 批评规则

  引言:《结语:面对中国的法学》是扔给法学界的“白手套[1]”

  第一部分、看不见法的“法社会学”:苏力如何分析制度与案件

  一、孙志刚案件;二、关于刘涌案

  第二部分、违规的批评:苏力如何使用材料与逻辑

  一、没有根据也可以批评?

  二、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以及42个字的论据产生的宏大结论

  三、想当然的因果链:废除收容遣送与治安恶化

  四、歪曲资料,栽赃式批评

  小结:批评的海市蜃楼

  第三部分、逻辑错乱与宏大叙事,兼谈批评规则

  《结语:面对中国的法学》是扔给法学界的“白手套[2]”

  有朋友建议我读苏力教授的新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因为其中涉及对我文章的一些评论。

  出于好奇,我先看了本书涉及评论拙作的部分即《结语:面对中国的法学》,其论点是在与当代部分法律人的论战中展开,其间,苏力评论到孙志刚事件和刘涌事件中法学界部分参与者的行动和言论,包括滕彪、贺卫方、何兵等人,也包括我。看完后,颇有感触,成文于此,就教于苏力及学界同好,由于本书的结语部分可以单独成篇,故本文的讨论仅仅对此展开,而不及全书其它部分。

  在《结语》的最后,苏力认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转型是空前的,因此“空前是这个时代向我们扔下的白手套!”[3]我十分赞成这一判断,而《结语》部分也是苏力给法学界扔下的白手套,需要法学界的真正回应。

  《结语》分为三部分,即“孙志刚事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刘涌案”和“面对中国的法学”,苏力在“面对中国的法学”部分对中国法学界所作的不少批评是中肯的,例如他认为法律人不能食洋不化,不能刻舟求剑;法律人应该有更加开阔的视野面对中国的真实问题,而不是大而无当,只为推进自己的理想不顾现实。但是,这些结论如果是建立在前两部分的论证基础上,这一根基——作为论证的根基则是有问题的,下文正是针对其前两部分的评论。如果作为论证的前两部分与结论之间完全风马牛,那就更有分析梳理的必要了。

  看不见法的“法社会学”:苏力如何分析制度与案件

  一、关于孙志刚案件

  苏力认为孙志刚之死与收容遣送制度关系不大,从司法认定上只是远因而不是最近因,因为收容遣送制度并不支持打死人,苏力还列举一些比喻,例如如果学生在学校被人打死或者自杀,不能因此取缔学校;不能因为警察滥用权力,而废除警察制度等等,以此论证不能因为孙志刚之死而废除收容遣送制度。苏力认为“这个问题的发生并不在于收容遣送制度,而在于由于缺乏起码的检查和监督,因此位于这个制度内的一些‘坏人’干了一些这一制度并不允许的恶行。”(页291,着重号为原文所加)言下之意,收容遣送制度并没有多大罪过,以苏力自己的话来说,“收容遣送制度哪怕有一千个罪过,它也从来没有支持或默许以这个制度的名义打人并打死人,也没有谁能以收容遣送制度为名逃脱罪责。”(页291)

  我想至少对行政法宪法感兴趣的法律人都明白一个基本的宪政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即某些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的授权才能进行相应活动。从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开始实施)第三十七条承认的公民有“人身自由”[4]到《立法法》(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八条第五项[5]规定的法律保留的具体范围,我们都可以知道,国务院于1982年5月12日发布并且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强制剥夺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是违宪和违法的。虽然法律保留原则这一概念是近几年才被广泛使用,但其实质性的含义一直就存在于学界分析之中,也存在于政府官方的抽象强调中,实际上,宪法本身对自身效力的强调也足以否定收容遣送制度,退一步说,即使在《立法法》颁布以前无法确定收容遣送制度是否恶法的话,那么从2000年7月1日之后,立法法开始实施的时候,收容遣送制度不合法、不合宪的问题,就已经很清楚了。

  而苏力在整个这部分的分析中对该制度本身毫无法律分析,最多只是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承认其过时,这样的分析无法让人信服。尽管依照苏力自己以前的学术路径,批判中国法学的法条主义倾向,也是先得有对法条本身是什么的批评,才能够得上下一步批评的基础,因此即使要批评法律人是“本本主义”,也得搞清楚“本本”来自何处?是法律人制定的?还是政府制定的?说实在的,宪法也好,立法法也好,虽然弊病多多,但总比什么规则也没有要好。

  如果苏力承认收容遣送制度是恶法,那么他对参与孙志刚事件的法律人的总体批判也就完全丧失了基础,因此这是苏力绝对不肯认同的;如果苏力不承认收容遣送制度是恶法,那么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制度?是善制还是善恶相杂之制?而一种专业的法律分析常常逼迫分析者对一个制度或者一部法律作出基本的善恶判断,常常不容许有中间状态的存在,即使不是所有的制度如此,但收容遣送制度恰恰是如此,其核心问题是人有没有权利不妨碍他人在自己的国家自由流动?法律人必须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项制度理应被废除,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它应该继续存在。

  而苏力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却又认为法律人不该建议废除这项制度,认为法律人参与孙志刚案只能就事论事,因为收容遣送制度并不支持打人和打死人,从这里我们已经非常清楚地看到了辩护的贫困!——如果衡量一个制度的善恶仅仅依靠其文本本身是否明确支持打人或者打死人,那就不需要专业的法学,一个孩子就可以作法官。

  苏力唯一可以退守的领域只能是社会学了,他所能够承认的只是社会变迁导致了法律的滞后,以他之见,法律的滞后是理所当然的,这恐怕也是我们许多法律人赞成的,但恰恰是这种退守的背后本身就是实在法的分析框架——而这正是苏力自己长期以来持续反对的分析方法。

  因此,苏力面对孙志刚事件的法律人言行,唯一能够作的立论基础就是回避收容遣送制度是否恶制,这样就回避了正面交锋,既降低了论战成本——不必纠缠于实在法真刀真枪的搏斗,又可以作四两拨千斤的出击。

  在回避了这个核心问题之后,苏力才会轻松自如地拿学生在学校的死亡来比附孙志刚之死,这种问题性质的强行转换在逻辑上的漏洞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的。也只有在回避了这个核心问题之后,苏力才可以轻松地认为孙志刚之死与收容遣送制度关系很遥远;也正是因为苏力回避了这个核心问题,苏力才会轻松地以字面含义是否支持打人杀人来评判一个制度是善制还是恶法。这种避重就轻的分析也就导致了苏力以这个制度设立的初衷来论证其合法性,而不是以收容遣送制度的实际后果(严重侵害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来评价它。

  二、关于刘涌案

  在《刘涌案》部分里,苏力分析了刘涌案中的部分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并且似乎驳斥了部分参与讨论此案的法律人并不完全听命于所谓的民意。但是在就刘涌案本身的分析时,苏力的做法与针对孙志刚案的分析存在很多共性。

  苏力在涉及对讨论此案的法律人的批判时,指责说:“我认为,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法律人淡忘甚或忽略了: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的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页298)这样的观点作为一种抽象的要求并无不可,但未必适合作一把解剖具体问题的利刀。

  具体到刘涌案,按照苏力引用的霍姆斯的话[6]的意思来理解,苏力认为如果民众觉得刘涌该死他就该死,因为苏力论证说法律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见解就高于民众(页300)。说实在的,这样的看法还是一个抽象的说法,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没有什么用处。苏力误用甚至歪曲了霍姆斯的话,以霍姆斯一生的行状而言,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他恰恰不是那种臣服匍匐于民意的人。

  刘涌案首先是一起刑事案件,因此分析这起案件需要刑法学专业知识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由于本案引发争议的是它的司法程序问题兼及实体问题,因此法学界在讨论此案过程中,注意力主要在程序问题上。而苏力在分析这起案件的社会背景之后,即对法律人大肆挞伐,于作为法律事件的刘涌案本身却缺乏基于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分析。作为法律人,面对一起交错着各种法律关系的案件,其最首要和正常的反应无疑应当是法律化的逻辑性思考,即使需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深入考察案件本身,那也必须基于专业的法学分析,没有这样的基础,所谓的法社会学分析也就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如果还要进一步批判法律人在其中的言论,那也得基于这种最起码的专业法律分析——尤其是针对那些就事论事探讨案件本身的言论,至于其它的分析那是后一步的事情,否则批判基于什么?批判针对什么?在此,有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就是绝大部分参与讨论的法律人在分析刘涌案时,更多的是基于该案的法律问题本身而言,而苏力对刘涌案的态度更多的是出于社会学的分析,甚至于是一种带有司法政治性质的分析,也就是法律问题社会化或者法律问题政治化,而这正是中国法学界一直力图校正的倾向,甚至于法律人力图进一步将政治问题法律化也是一种建立规则的努力。

  苏力的视角并非不重要,而就法律人而言,首先是法律问题,其次才是其它问题,否则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努力所建构起来的法律体系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按照苏力的见解,推到极致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路径,也就是这些规则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人不能使用这些规则分析案件,因为运用这些规则的分析远离了大众,是对人民的反动。苏力在这一点上与法学界主流的冲突本非根本性的,而苏力因为缺乏多元视角(至少是法律硬规则本身而非潜规则的视角),不能理解同行们如陈兴良教授对刘涌案的法律分析,以至于遗忘了分析问题的复杂性远远重要于下结论,从而导致了一种幻想出来的对立。

  无论是对孙志刚案还是对刘涌案,苏力都缺乏以行政法学或者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作为基本视角的分析——也许在他眼里这些法律不适合中国社会,即使涉及一些,也是难以成为批评基础的。从苏力以前的著作看,苏力的部门法见解与国内部门法学界的学术共同体格格不入,实际上这也没有关系,完全可以在对同行们进行一种入乎其内并且出乎其外的批评之后,再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全面透视刘涌案的其它意义,没有这样的基础——在一种看不见法的所谓法社会学分析中,实质性的批评根本无从发生。

  违规的批评:苏力如何使用数据与逻辑

  一、没有根据也可以批评?

  在《孙志刚事件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部分,苏力一开始就指责三博士的建议书和五学者的建议书使得“刚换届不久的中国最高党政领导都意外地陷入了可能是自1989年以来最严重的政治危机之中。”(页290脚注[3]),虽然他没有明说,但从前后文的语境中,还是能够明显地读出这种隐含的指责,我不知道苏力有什么具体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责难?

  苏力对参与孙志刚事件的法律人做了一番表扬之后,在表扬下面同页的脚注[4]中,认为三博士与五学者各自的建议书存在差异,并声称“这一点区别是法律界外人士不大容易看到的,也因此可以看出学界的利益。”我作为当事人之一实在不知道苏力在说什么,既不知道苏力所谓的学界的利益是什么,也不知道所谓的学界利益与两份建议书之间的差异之间存在什么样的特殊关联,我想这是苏力先生需要进一步说明的。

  二、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以及42个字的论据产生的宏大结论

  苏力所引用的贺卫方教授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评价(页292),只引用贺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立法初衷评述,而对于贺就此问题的进一步阐述视而不见,因此是断章取义的[7],目的在于论证苏力自己的观点。

  苏力在引用滕彪博士的话时,做法尤不可取(页292脚注[9]),从苏力的引文“没有提到孙志刚事件一字一句”看,三位博士的建议书“对孙志刚案本身毫不关注”,然而事实是否真的像苏力说的那样?鉴于这个问题在学术批评规则上的严重性,我有必要将发表在《南方周末》的滕彪博士的言论较为详细地征引如下:

  “事实上,在正式递交的建议书上,我们没有提到孙志刚事件一字一句,没有列举任何类似的案件事实,也没有指陈收容遣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

  但过于冷静的法律推理和文书格式,隐藏着沸腾的热血和悲悯的泪水,而且隐藏着我们更深的追求:通过审查收容遣送办法建立一个先例,并促成建立一个违宪审查的经常性机制,这是递交违宪审查建议书一开始就暗含的目标。公众的讨论、媒体的报道以及学术研讨会,也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8]

  我不知道苏力读文章的时候是全篇通读,还是只读他要用的内容?如果读全篇的话,为何对上述文字毫不理会,仿佛从来不曾存在过?建立在这种截断术上来批评自己的批评对象“透露了一种更深刻的非人道主义”(页293),并且“感到令人心寒的冷酷”(页293),且不说这种诛心之论的泛道德化高调将论敌妖魔化,其背后“令人心寒的冷酷”是如何让人震惊,至少我们要问个明白,这些指责所自何来?是他所一直谴责的“拍脑门”拍出来的还是刻意栽赃的产物?这种栽赃术如果不是也“至少是近乎”诬蔑了,比谩骂和侮辱更加刻毒。至于苏力对滕彪文中引述马歇尔判词的嘲讽,那就近乎无聊了,滕彪引述的含义是无论在哪个国家,一部违反宪法的法律是否有法律效力直接影响整个国家未来的秩序,因此在美国是如此,在中国也一样,这有什么错?真不知道苏力会不会认为因为美国人喝水,所以中国人就不该喝水了,否则便是不顾中国国情了?——也许除了苏力,对宪法有所接触的人都会认为宪法的是否真实存在取决于违宪审查制度是否确立,难道宪法是做花瓶用的?难道宪法不能司法化还能算有宪法吗?难道一方面宪法条文空空在上,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自己随意制定规则,想怎么抓人就怎么抓人,那也配叫有宪法?我们可以说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时应该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但这与不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不是一回事。而苏力见到滕彪借助域外资源阐述中国问题,就出言嘲讽,滕彪说过必须按照美国的模式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吗?

  事实上,滕彪的这篇文章发表时,南方周末在文章后面注明了“原文3000字,删改未经作者同意”[9],苏力应该考虑而没有考虑到中国的报刊审查制度,滕的文章经过编辑部删改,因此引用时理应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据滕彪说他发表在《南方周末》的这篇文章经过了约稿编辑与一位副总编激烈的斗争,才得以发表。苏力没有与原作者进行任何讨论,也没有在网上搜索原文(如果找不到原文,向作者索要也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滕彪原本是他指导的博士生),更没有考虑到报刊审查制度对作者写作的影响以及对发表后的文章扭曲原意的可能性。无论如何,这样的引用和批评都是不负责任的。

  苏力还引用拙作《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10]——以驳斥孙志刚死于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该制度是恶法这一观点,却不引用本人专门从法学专业上论证收容遣送制度是恶法的《就孙志刚之死再谈恶法》[11]以及发表于2003年5月10日《工人日报》第五版的《立法的责任伦理》[12]以及全面评述收容遣送制度的《艰难跋涉中的人身自由——收容遣送制度简要述评》[13],因此苏力既没有就收容遣送制度的具体文本论证这个制度不是恶法或者不是那么恶,也没有就学界关于收容遣送制度是恶法的论证作出具体的基于文本分析的回应反驳。

  苏力认为参与孙志刚事件的法律人并不是真关注孙志刚之死,而仅仅是借用了孙志刚事件以推行自己的制度理想,这一批评如果仅仅针对法律人中的部分参与者可能是成立的,而苏力的批判矛头显然不是如此,而是针对所有参与这次事件的法律人群体(页293),那么这一批判就是明显偏颇的。我们不必全面搜索,只要看一下学而思网站上的孙志刚案专题[14],除了呼吁书外共有60篇文章,其中将近一半是专门就孙志刚案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评论。在整个孙志刚事件的前后,与此问题(包括收容遣送制度、救助问题)相关的评论我个人就写了23篇,其中仅就孙志刚案件就事论事的文章就有如下文章:《当恶法被废除的时候》、《不正常的司法》、《今天开庭说什么?》、《关于孙志刚案及相关问题的五点思考》、《拍摄自己行凶并保存,有这么蠢吗?》、《质疑孙志刚案的调查结论》、《谨防孙志刚案出现替罪羊》[15]——这还仅仅是我一个人的文章,不算沉岿以及杨支柱等人就孙案本身的一系列评论,沈岿先生甚至就孙案本身的一审司法向广东高院专门去信,表达自己对孙案司法的意见,不知道苏力有什么根据得出参与此事件的法律人不关注孙案本身?(我本人在2004年年初的《2003别裁:公力犯罪备忘录》[16]一文中表达了与沈先生类似的看法)

  同时,在孙案审理过程中,我发现部分参与此事件的法律人确实不够关注孙案本身,仅仅将它作为推行自己理想的工具,在接受采访时信口雌黄,于是写下《要案与公共议论》一文[17].可见,苏力明显地以偏概全,将某个个人缺乏对孙案本身的关注现象放大为整个参与者法律人群体,这是无法让人信服的。因此板子确实要打,但打在谁身上要说清楚。苏力质问道:“而我只想问,你到底是爱你的理想呢?还是爱这块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或者说我们应当面对的是自己的理想,还是中国的问题?”(页293)这样的质问只对这群参与者中的某个法律人或者某几个法律人有效,而对其他人无效——即使对那些仅仅为推进制度本身有兴趣,而未关注孙案本身的人也未必有效——谁敢说推进制度就不是热爱这块土地?苏力声称学术批评不能作诛心之论,可是在这里苏力自己违规了,他对孙案中法律人的批评中,诛心之论的倾向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所谓学术批评是极其恶劣的。

  同样的分析手段出现在苏力对刘涌案的评论中,苏力批评参与刘涌案讨论的法律人对民意的态度。在刘案中,法律人之间的内部分裂存在着学术之争与非学术之争,法律人如果应该被部分非理性的民意牵着鼻子走,那这个社会要的并不是法律人,而只是法律奴。前文已经说过,苏力隐隐地认为法律人不该以法学知识对抗民意,他将我个人的被截断的观点视为法律人蔑视民意的代表性意见,他说:“他们对理念的坚定,使得他们对‘民意’是摇摆的甚至是鄙视的——全看民意是否符合他们的理念”(页301)可是他得出这么大的一个结论,一杆子打翻一船人的指控却是根据朱学勤教授一篇文章中所引用的我的一篇未发稿中的一句话(页301注[38]),总共42个字,而且苏力在引用过程中作了一种歪曲本意的技术性处理[18],我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仅仅凭着这样的42个字,苏力就作出了上引的判断,这难道符合学术规范?即使仅仅是针对我一个人的批评,这样的论据使用方式恐怕也是难以成立的,更何况是针对一群人!

  关于刘涌案,我总共写过5篇文章[19],其中《刘涌案之司法政治化与一般性杀刘舆论解读》[20]一文中8000多字内容涉及杀刘舆论问题,文中对杀刘舆论作了全面的分类分析,尽量展示其复杂性,然而不知为何苏力对此却视而不见。从学术规范来看,无论是要评价我个人对刘涌案中民意的看法,还是要评价整个法学界对刘涌案中舆论的意见,我认为这篇拙作都应该是其中的必备资料,即使要批评我个人的其它关乎杀刘舆论的言论,也应该以此文为基础,否则,谬以千里的批评又有什么价值可言?

  基于上述基本事实,我无需就苏力对刘涌案中法律人所谓“蔑视民意”提出的批评性论断回应,因为他的批评是虚假的,无从回应,与此相关,基于对学术资料的这种使用方式和手段的整个这段的分析(301页),包括所谓法律人“自绝于人民”之类的义愤指责,都只是一种空中拳击,热闹并误导。

  三、想当然的因果链:废除收容遣送与治安恶化

  从前文分析可知,正是由于苏力对孙案中的法律人行为基于了一种只见水滴不见大海的批判,才导致了苏力又一次误以为只有自己才看清楚了中国社会的问题,其接下来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评论梳理以及对该制度废除之后的救助制度实施状况的分析以及所谓禁丐问题的探讨并没有给读者带来预期的新思路,例如苏力在叙述分析过程中明显地将一般性乞讨与强行乞讨混为一谈(页296),作为一个法学家这样分析是不够的,因为乞讨作为民事行为是一个要求赠与与赠与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人是否决定赠与是完全自愿的,属于契约范畴;而强行乞讨则是违背赠与人意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范畴,在法律关系上完全不同。而苏力所谓法律人不肯“面对本来并不难预见的实在的问题”(页297,指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的所谓救助问题、治安恶化问题)一说,是一种栽赃式批判,对此,拙作《换到什么位置上思考——驳许向阳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一文已经用事实驳斥了许先生的类似观点[21],不知为何苏力又来重复这种毫无根据的指责。为了抬高许向阳的文章是理性的,苏力甚至不惜将批判许向阳观点的文章歪曲为是用“道德情感和直觉”取代“理性分析”[22](页297)。

  事实上,关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所谓的种种治安恶化的报道也好,传闻也好,我一直就不太相信是因为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导致的,至少没有一项有效的社会学调查证明这一点,苏力对此问题并未深入分析,这里存在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苏力思考:

  第一,总体性的治安状况全凭警察局说了算,他们报告什么,社会接受什么,一般人的一般性感觉并不能清晰地确定治安的真实状况,而作为群体的警察又有多少公信力可言,我们有什么义务他们说什么就信什么?

  即使某地如广州的治安出现恶化问题是否能够证明全国性的治安恶化了,苏力在第296页自脚注[21]至[26]所引用的各地报道中,只有脚注[21]是关于广州治安恶化的问题,而苏力所引用的报道发表于2003年9月12日,报道说广州治安恶化是自2003年4月份开始的,这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2003年6月22日)根本就缺乏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它至少无法证明是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导致了治安恶化。而苏力居然依靠这个毫无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各大中城市的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明显增加”(页295-296),这显然已经不是一般的草率,简直就是天方夜谭!虽然苏力在这个脚注前用了“例如”两个字,但依然无法掩盖其以局部孤证下总体判断的论证方式。

  再退一步说,即使广州的治安恶化是从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才开始的,又如何证明其它大中城市治安恶化了呢——而且是废除收容遣送制度造成的?在脚注[22]到[26],苏力引用的报道只是表明许多城市乞丐增多了,救助法尚未到位,在禁丐问题上社会上发生了一些争论。这些现象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城市管理需要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而不是一抓了之。既然苏力承认甚至强调法治本来就必然是滞后的,那么为什么又急于谴责参与孙志刚事件的法律人没有先见之明?这表明苏力对学理的使用上不经意之间陷入自相矛盾的局面,甚而责之,是否存在学术上的机会主义倾向?实际上,前文已经述及部分法律人早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前就强调应该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以替代收容遣送制度,在救助法案颁布之后迅速地分析并且建议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可见,苏力的指责是怎样地不顾基本事实真相。

  第二,如果说治安确实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恶化了,难道这就能够证明是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导致的吗?事实与事实之间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并不能证明是因果关系,它们可能是因果关系,也可能不是。倒是有个很简单的事实: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之后,警察不可以再随便抓人了,社会治安确实好了许多:不少打工的朋友告诉我,终于敢放心上街了。这是一种多么低的人生要求啊!

  一个需要指出并且可能让许向阳先生和苏力先生多少有点尴尬的问题是,去年自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广州部分警察出现了消极怠工是否足以导致治安部分恶化?——关于这一点,国内虽然没有十分明确报道,但也有一些隐讳的报道[23],2003年9月份的《亚洲周刊》则有明确报道,甚至该报道称“广州公安甚至侧面承认,他们的消极怠工是近来广州治安恶化重要原因。” [24]为此,有人撰文《警察借“孙志刚案”不履行职责是一种“治安讹诈”!》[25]矛头直指警察特权观念。我可以认为这些未必全面的报道不能准确地说明问题,但这至少是苏力或许因戴上有色眼镜分析问题时不愿意触及的事实。

  第三,收容遣送制度存在期间,警察随便抓人、打人在媒体上又有过多少报道?我接触过一份材料,一位四处寻访侄子五年的叔叔,他的侄子16岁时从家乡河南安阳到北京打工,被昌平警方收容之后遣送回安阳,结果失踪了,虽经多方努力,媒体也没有报道,警方也说不知道。谁知道有过多少类似的事件?如此才是恶化的治安!可又有过什么调查和统计?政府又给过人民什么样的答复?这笔治安的帐苏力有没有算过?

  第四,假定治安确实因为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而恶化,这就能够证明是法律人们鼓捣的结果吗?中国的法学者们什么时候有这么大能耐了?虽然学者在这起事件中确实起过一定作用,但真正的决定者从来就不是这些无权无势的人们。

  与许向阳一样,苏力藉以批评孙案法律人参与者而拿出的这些所谓论据,根本经不起推敲和驳斥。

  四、歪曲资料,栽赃式批评

  苏力甚至歪曲使用他所援引的数据,拙作《换到什么位置上思考——驳许向阳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一文是一篇基于文本解读、完全正常的半时政半学术性质的论战文章,却被苏力污为对许向阳“至少是近乎‘侮辱与谩骂’的批评”,在第295页下相应的脚注[20]里,苏力甚至将陈永苗先生针对关天茶舍不少网友痛斥许先生而写的《侮辱和谩骂不是战斗》一文,移花接木地变成该文是专门针对拙作与何兵先生《许向阳,我都懒得驳你》的批评,陈永苗此文先于拙作与何文,到了他手下居然先发后至了,仿佛现在某些公司后发先至的假发票,这种栽赃式的批评出自一个知名法学家之手实在令人震惊——这些证据都留在现在的关天茶舍论坛,苏力如果有空不妨好好地查证一下[26].当然这很有可能只是苏力的一时疏忽所致,但其后果却不可谓不严重——这“至少是近乎”诬蔑了三篇文章。互联网在这起事件中产生过巨大影响,不从网上搜集足够资料或者故意回避最主要的资料,就试图对其中的问题作“高屋建瓴”状的评论必然离题万里、不知所云或者蓄意曲解、深文周纳。

  小结:批评的海市蜃楼

  在法学界,苏力素以善于质疑主流价值闻名于世,应该说,他曾经对学界产生的惊醒作用,早已得到公认,正是基于此,苏力获得了他理应得到的几乎所有荣誉和“学术利益”。但是,他对他所质疑甚至反对的现象到底有多少雄辩性甚至确定性可言,就得具体分析,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必一概肯定。就本文所分析的这篇论文而言,它至少存在着上述分析的问题:对具体的制度与案件缺乏法律家的分析,在论证过程中使用违反学术规范的手段批评论敌,因此他的批评虽然看起来似乎逻辑严密、滴水不漏,而实际上是一个只能远观的海市蜃楼,只要走近了,干点笨活,其本来面目就昭然于世。

  逻辑错乱与宏大叙事,兼谈批评规则

  综上所述,苏力就整个孙志刚案与收容遣送制度废除问题上的论证在观点上难以成立,在论证方法上则是粗陋不堪,甚至严重违背学术规范。关于刘涌案,苏力分析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方面的看法,虽无独特性贡献,但持论还是公允的,对田文昌为救刘涌而给领导写信的批评是中肯的,对于法院的分析也入情入理,但涉及对参与刘涌案讨论的法律人所作的批评则漏洞百出、结论虚假,从论证方法上讲,同样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

  有意思的是,在苏力此文的结语《面对中国的法学》(小标题部分),苏力分析了时代的复杂性,对法学界提出了深入具体问题的要求,似乎还有持平公允的一面。然而结尾部分作为结论性质的论述虽然能够独自成立,与前两个部分可以毫无关系,而结论部分从文章结构上看似乎又是基于前两个部分的论证,这真是一种奇怪的组合。

  实际上这一点也不奇怪,苏力虽然总是强调反对大词,反对宏大叙事,可是他自己却几乎从来没有离开过宏大叙事,这种宏大叙事可以独立于任何一个独立的学科、独立于任何他要批判的具体言论者,使得他心中的具体批评对象在宏大叙事中被虚化而不着痕迹,这正是苏力在最后的结语部分能够似乎或者相对持论公允的原因。而对孙志刚案以及收容遣送制度、刘涌案法律问题本身进行盘点,以目前苏力所发表的论,基本上是失败的——他甚至无法遵循基本的学术规范有效使用文献资料,只有在不涉及法律本身问题的议论时,尚存一些可取的视角。前文已经说过,他的这些案件讨论从来不是向同行们展开(指论证结果而言),他并不与同行探讨法律问题,他只对所谓的法律“背后”的问题感兴趣。

  在这样的论证方式之下,持论公允、宏大叙事的结论与一塌糊涂的个案分析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逻辑关系,因此将结论与所谓的论证强行“衔接”在一起自然不费吹灰之力。而没有时间仔细阅读的读者就会在密密麻麻的注释丛林中迷路,完全被牵着鼻子走,并且会因为其结论的相对公允而忽视其论证过程及论据使用上的问题,甚至会因为赞同结论而完全赞成至少是默认其论证过程。即使对于许多熟悉苏力论证方式的人而言,这样的论述方法也不是很容易识破的,鉴于此,本文试图提醒所有读者,应该像苏力自己经常强调的那样,不必在意结论是什么,而应该注意他是如何论证的,以褫其华衮,示其本相。

  同时,本文还想提醒大学中的年轻学子以此为戒:作为一个法律人,讨论任何一个案件或者与法律相关的事件,首先要有能力用法律逻辑来对待——这一点无论是推崇普通法传统还是欧陆法传统,都难以例外的,尤其是试图全面分析案件,不满足于其法律性质本身而要延伸到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领域的话,没有法律分析的基础,所有的论证都将只是空中楼阁。即使如苏力对于当代中国的成文法体系不满的学者从学术评论角度看,也是要先有成文法的基础,否则批评无从发生。像苏力这样几乎完全抛开成文法的所谓法社会学评论,恰恰是脱离本土语境不着边际的妄议,这正好落入苏力自己挖出来的学术陷阱,正是如苏力倡导的一样,应该研究真正的中国问题这一学术进路所反对的。如果既没有法律分析的能力,在其它领域的分析又不能最大限度地搜罗必备材料,而仅仅看了一点二手材料,就匆忙下结论,或者在使用学术材料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断章取义,进行栽赃式批评,这不但无助于学术,更是对最基本的学术伦理的反动。

  在阅读苏力的这篇文章过程中,有心人会发现他的大量结论都来自页下的脚注支持,因此他如何使用脚注可以非常清晰地展示出他对学术规范的态度,而本文在分析过程中对其论证方式的批评也基本上是针对他的脚注展开。也许苏力可能会认为自己这样使用脚注,其目的在于说明而并非在于直接的论证,但不可否认的是,苏力得出许多荒唐结论的原因在于他至少读到了批评对象的至少一篇文章或者一句话,至于有没有读到过该作者就同一问题而写的其它同类作品,从目前的引用上来看,我们不得而知。实际上,苏力在分析这些问题过程中到底掌握了多少材料,读者固然不清楚,可是就在苏力这篇文章的引注中,我们却能够发现他就是自己表面上引用的文章都未必读过,例如,第298页的注[28]中,苏力援引何兵先生的两篇文章《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和《一枝射向法庭的暗箭:再评法律专家意见书》,作为刘涌案中反对专家意见书的两篇代表性作品,而实际上这两篇文章是一篇文章两个标题,苏力在学术上到底有多严谨,于此可见一斑。

  文本的分析是讲究证据的,从学术规范上看,除非在文中另有交代,不曾引用的材料只能被假定为未掌握,而不能被推定为已经掌握。例如要宏观地居高临下地评论某个作者对某个问题的看法,该作者就此问题有多篇文章的时候,就不能仅仅以其某篇作品为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这一点上至少苏力没有多少障碍[27],应该掌握其论述该问题的全部作品,即使只就其中一篇展开评论,也应该基于全面阅读的基础方可作总体性评价,此时该作者的其它作品可以不必全面征引,但应该有说明。如果未能找到所有作品,也必须以其基本作品或者主要作品为据,抛开上万字的专论视而不见,却偏偏去引用别人转引的还是未发稿中的几十个字来论证自己假定的观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漠视学术规范之举——这必然导致曲解原意。学术性的注释如果都是这样使用的话,将失去任何学术意义,从而不具备任何学术价值。

  如果说这对刚刚进入学界的学者可能有点要求过高,但是对于这位学界中几乎最早提出学术规范问题[28]并且为此作过努力的学者——苏力而言,却毫不过分。苏力的这种引证方式比那种完全面壁虚构的论证在手段上更加恶劣,在后果上也更加严重,因为它的恶劣性质被表面的“学术规范”掩盖起来,只要不作认真的笨工细活的梳理,任何口头的质疑或者非学术的批评都无法构成学术意义上的对质,为此揭开这种学术面纱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像苏力这样的学术地位和其早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的学界对他的学术信任将被滥用,学术也将因此蒙受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苏力的做法是对学术本身的严重破坏,与其自己长期以来的倡导完全背道而驰。

  近三年前,我曾经就苏力的《送法下乡》一书写过一篇《认真对待苏力》,在期刊上发表前,一位著名法学家在匿名审稿时曾经直言不讳地认为拙作没有什么学术价值,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认为这一评价切中肯綮,但现在已经没有精力再像《认真对待苏力》一样评论《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前文已经说过,本文仅仅针对本书的结语部分“面对中国的法学”,其它部分不予置评。

  虽然这种文字依然不会有什么学术价值,但是由于它所面对的文本本身的影响力,使得我不能不认真对待,澄清苏力所针对的事实本身固然是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但是我更注重作为一种学术讨论所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但愿这能够成为这篇文字或许还有点存在价值的原因。

  2004/7/10初稿

  2004/10/26二稿

  2005/3/9定稿

  2005/5/20最后改定

  后记:本文在初稿完成之际,正好遇上甘朱事件,由于当时的特定情形,本文被暂时搁置,以免发表此文被认为是落井下石之举,现在事过境迁,我个人认为鉴于苏力在学界的影响力,对于苏力的学术批评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即使苏力的做法未能很好的遵循学术批评规则,但对他的批评却必须以学术的方式展开。

  声明:欢迎完整转载,任何未经本人许可的编辑行为均为侵权。

  注释:

  *本文最初发表于《中国书评》第三辑,2005年12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道歉声明:2003年8月份,我在与何兵的电话中,对许向阳先生的文章所作的口头非学术攻击,被何兵先生的文章公开化了(“许向阳,我都懒得驳你”一文,原话如下:“我从外地回京以后,一个好事者——萧翰先生——给我打电话,说:”何兵,网上有一篇狗屁文章,反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其中还涉及到你的一篇文章。我正在写一个东西批它,你要有时间,最好也写一篇。‘“关天茶舍网站,//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

  [1]中世纪欧洲骑士决斗时的一种仪式,将自己的白手套扔给对方,意为“擦亮你的剑”,是挑战的意思,这种仪式一直保留到19世纪。

  [2]中世纪欧洲骑士决斗时的一种仪式,将自己的白手套扔给对方,意为“擦亮你的剑”,是挑战的意思,这种仪式一直保留到19世纪。

  [3] 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页308,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以下同书引用只注页码

  [4]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5]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如果我的同胞公民们想进地狱,我也会帮助他们的。这就是我的工作。”页300

  [7] 贺言论详见:“贺卫方:从孙志刚事件看中国法治发展”,2003年6月10日中国法院网//www.jcrb.com/zyw/n131/ca72252.htm

  [8] 滕彪:“绕不过去的法规审查”,《南方周末》2003年10月9日。

  [9]关于上引这一段未删稿的原文则是:“事实上,在正式递交的建议书上,没有提到孙志刚事件一字一句,没有列举任何类似的案件事实,没有流露出初闻孙志刚之死时那种震惊和悲愤;也没有指陈收容遣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过于冷静的法律推理和文书格式,隐藏着沸腾的热血和悲悯的泪水——而且隐藏着‘一箭双雕’的策略:收容遣送办法有没有违宪?是否要对它进行审查,怎样进行审查,是否要给予回复?要求审查收容遣送办法、并且通过此次审查建立一个先例并促成建立一个违宪审查的经常性机制,这是递交违宪审查建议书一开始就暗含的双重目标。公众的讨论、媒体的报道以及学术研讨会,也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见滕彪:“孙志刚事件:被讨论的和被回避的”,北大一塌糊涂网站发信人: siqi (Law99★思人), 信区: LawCol标 题: 孙志刚事件:被讨论的和被回避的(滕彪)发信站: 郁金香BBS站 (2003年10月13日10:12:20 星期一), 站内信件//bbs.souke.net/cgi-bin/ShowBBS?Server=23

  [10] 这是《中国经济时报》未经我允许擅自从网上下载大删大砍后发表的,我曾因为他们侵权而撰文《从中国经济时报侵权说起》痛斥报社,本文原文“恶法必须立即废除——评孙志刚之死”,发表于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45期,//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45.htm

  [11] 萧瀚:“就孙志刚之死再谈恶法”,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47期,//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47.htm

  [12] 萧瀚:“立法的责任伦理”,发表时有改动,全文见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51期,//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51.htm

  [13]萧瀚:“艰难跋涉中的人身自由——收容遣送制度简要述评”,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103期,//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103.htm

  [14] 学而思网站:“四位法学教授就孙志刚案致最高检察院的建议”:“444位中国公民就孙志刚案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关于立即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呼吁”;

  梁国雄:“第二被告李海婴的代理律的辩护词”;夜与昼:“对殴打孙志刚的八位被收容人员量刑之我见”;叶愚:“当差的当差 做官的做官:孙志刚血案如此草草收场!”;吉安:“对广州三法院审理孙志刚案件严重质疑”;孙丰:“广州审判的本质:拿孙志刚们的头来祭孙志刚”;采石工:“是8名”凶手“还是8名与孙志刚同样不幸的人?”;新闻周刊:“孙志刚死亡真相”;萧瀚:“不正常的司法——孙志刚案评论之十一” ;十年砍柴:“笼里的猴子与孙志刚、李海婴”;陈杰人:“比孙志刚之死更严重的事件”;杨支柱:“孙志刚案与我的一个梦”;杨支柱:“现场录像说明了什么?”;自由湘军:“从孙志刚案想到主权与人权”;温克坚:“谁使孙志刚成为一个敏感词?”萧雪慧:“要害在于差别性立法”;萧瀚:“关于孙志刚案及相关问题的五点思考”;季卫东:“灾异与反思”;李双:“问天 ——孙志刚案的‘十万个’为什么”;李双:“孙志刚案将考验谁?”;王世权:“关于孙志刚案的一点感想”;茅于轼: “孙志刚案件我们要注意什么?”;萧瀚:“拍摄自己行凶并保存;有这么蠢吗?”;李昌平:“孙志刚替我而死”;张耀杰:“孙志刚惨案的几个疑点”;淮生:“广州警察滥杀无辜;公安局长却获连任”;10rose::“北京收容所亲历”;萧瀚:“质疑孙志刚案的调查结论”;萧瀚:“死刑冤狱何时了?”;萧瀚:“谨防孙志刚案出现替罪羊”;人工生命:“今古奇闻还是恶棍谎言”;南方都市报:“孙志刚案13疑犯缉捕归案”;北京青年报:“派出所送2000元亲属未接受”;南方都市报:“一大学毕业生遭毒打致死”;北京青年报:“孙志刚家属追问死因遭碰壁记”;音乐迷:“对孙志刚案一件证据的法律分析”;余樟法:“为了良知的安宁”;freedom:“广州的黑暗”;samuelfk:“孙志刚事件和新闻自由”;chhris:“是谁杀死了孙志刚?”;石飞:“还百姓‘黑色数字’的知情权”;茅于轼:“公安打死人有感”;陈璧生:“关于孙志刚之死的两篇低能文章”;艾晓明:“痛到何时是尽头? ”;锦秀文:“孙志刚案:是谁在‘装聋作哑’?”;赵楚:“我不想说孙志刚”;默客:“孙志刚之死的‘后续报道’ ”;默客:“我对孙志刚案的三点建议”;刘越:“比非典还要疯狂的典型暴力”遥远:“孙志刚中了‘摘叶伤人’的‘现代武功’”;萧瀚:“恶法必须立即废除——评孙志刚之死”;萧瀚:“宽容还是纵容?”;萧瀚:“就孙志刚之死再谈恶法;萧瀚:立法的责任伦理;张英红:孙志刚之死与体制之恶;韩浩月:我们暂住在这地球上”;蒲红果:“暂住证=地狱之门? ”;大象:“孙志刚事件与暂住证的是与非”;zhuandming:“从孙志刚案看警察的心理优势”;renshukai:“根本没有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潘凤亮:“不仅仅要还死者一个清白”

  上述目录来自学而思 //www.yangzhizhu.com/indexszg.htm孙志刚案

  [15] 上述文章均见中评网时事观察栏目//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new.asp

  [16]萧瀚:“2003别裁:公力犯罪备忘录”,中评网时事观察2004年第2期 //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118.htm

  [17]萧瀚:“要案与公共议论”,《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第32版,2003年6月23日,有删节,全文见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90期,//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90.htm文中有下述内容:“从一个关注者的基本伦理而言,关注个案本身是最基本,也是最要紧的,事情有轻重缓急,大部分人不可能有时间、精力去一下子关注所有的问题。如果不愿意去关注个案本身,而仅仅关注所谓更大的制度性问题,虽然有将死者当作工具之嫌,但也还是应该被尊重的,因为关注总比不关注好。最不能容忍的一种情况是实际上并不真正关注个案本身,却假装关注这个案件,对案件已经发生的诸多信息未作任何基本了解,更谈不上研究,就以自己偶然获得的某个信息轻下断言,对一系列信息群束,不作基本梳理,谎称自己了解,以内行人的身份指点江山,这是最要命的事情,在此类言行中,普通言说者对当事人的损害以及对公众的误导,其恶劣后果可能还不会很严重,因为人们并未将其作为专家对待,可听可不听。但是那些未经调查研究就以所谓专家身份贸然开口的人,在对当事人的损害和公众误导方面的恶劣程度就要严重得多——人们会认为他们的话更加可信,更有分量,而实际上它们只是在损害当事人方面,在误导公众方面更有分量。”

  [18] 朱学勤教授引用的我的原话是:“孙志刚案的时候,我是主流民意中的一员,但这一次不是,因为它背叛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立场。”(朱学勤:“这一年,基于自由的创造”,《南方周末》,2003年12月31日)而在苏力的书中,这句话变成了下面的话:“孙志刚案的时候,我是主流民意中的一员,但这一次不是,因为[刘涌案中反映的民意]背叛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立场。”很显然,作者擅自将原话中的“它”替换为“刘涌案中反映的民意”,这是不符合我的原话本意的。民意本身是个模糊的词,对它在具体语境之下的使用必须进行有效的限定,否则这种表达即为无的放矢。

  [19]《刘涌案之司法政治化与一般性杀刘舆论解读》、《司法权威在乎公开,不在审级——从高院提审刘涌案看司法公开》、《暗箱司法活该受气》、《法学家在司法过程中出具意见书应当谨慎》、《也谈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专家意见书》,详见中评网时事观察//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new.asp及搜狐评论,其中《刘涌案之司法政治化与一般性杀刘舆论解读》一文也发在法思网//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919

  [20]萧瀚:“刘涌案之司法政治化与一般性杀刘舆论解读”,中评网时事观察2004年第一期, //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117.htm或者法律思想网//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919发表时间为2003年12月29日

  [21] 我在文中写到:“新办法确如许先生所批评的,毛病多多,根本就不成熟。因此,当这部新法刚刚出台的时候,法学界就有人对这样迅速的立法表示忧虑,并且指出新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例如马怀德教授(《南方都市报》6月24日《出台实施细则避免”收容后遗症“》)、沈岿副教授(《新民周刊》2003年第23期《制度实验的名与实》)、程洁副教授(《新民周刊》2003年第28期《立法也需要算算成本》)、我本人在7月5日的《财经》杂志发表的《让救助真正成为穷人之友》等都是对完善新法的建议,而许先生居然视而不见将新法之弊归于法学界之过,马教授甚至是新法出台前接受政府咨询的专家,如果他的意见都被接受了,何需在媒体上表达忧虑?因此,许先生将这部新法的弊病归罪于法学界,我就不知道是许先生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还是故作不知,但许先生非要找个替罪羊以便给他下面对新法的批判设置一个防护网——如果仅仅因为后者,我倒能够理解,法学界手里没有政权力量,骂几句也不会吃人,怕什么。”见萧瀚:“换到什么位置上思考?——驳许向阳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中评网时事观察2003年第104期,//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104.htm文中有一处错误,即沈岿先生的文章是“从收容遣送到救助:旧制度与新制度简评”而不是“制度实验的名与实”,在此特向沈先生道歉。

  [22] 此处苏力有一句话这样说:“是否理性分析就一定是不道德,是‘狗屁文章’?”(页297),鉴于苏力很看重“狗屁文章”这一说法,就有必要做一点说明,这一说法来自何兵的文章:“许向阳,我都懒得驳你”一文,原话如下:“我从外地回京以后,一个好事者——萧翰先生——给我打电话,说:”何兵,网上有一篇狗屁文章,反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其中还涉及到你的一篇文章。我正在写一个东西批它,你要有时间,最好也写一篇。‘“关天茶舍网站,//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

  [23] 《南方都市报》:“建立长效机制治六乱不能光搞突击”,2003年9月10日;其中有如下一段话:“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卫平:孙志刚事件以后,有民警出现了”做多错多“的畏难情绪。对此,市公安局领导班子开了10多次会议,做了很多的工作来解除这一情绪。我们将进一步实现公安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跨越。”//www.southcn.com/news/dishi/guangzhou/ttxw/200309100175.htm《南方都市报》2003年9月11日刘晨:“人民需要民警”做多做好“ ”//cul.sina.com.cn/l/d/2003-09-11/42803.html

  [24] 《广州公安承认消极怠工》//www.usenet.com/newsgroups/talk.politics.china/msg02160.html,如果此连接打不开,则可以用百度搜索引擎的网页快照功能://cache.baidu.com/c?word=%B9%E3%D6%DD%3B%D6%CE%B0%B2%3B%B6%F1%BB%AF%2C%CB%EF%3B%D6%BE%B8%D5

  [25]禺山默客:《“警察借‘孙志刚案’不履行职责是一种‘治安讹诈’!”,人民网网友之声//www2.qglt.com.cn/wsrmlt/wyzs/2003/07/04/070408.html

  [26] 详见:关天茶舍见森2003年7月28日的帖子“[关天茶舍]许向阳: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转载)”及其全部跟帖//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

  [27]滕彪先生是他带的博士,找滕彪要文章易如反掌;贺卫方教授与苏力是同事,何兵的文章在网上也很容易找到,而且苏力在使用网络方面也十分娴熟。另外我的文章能够在中评网上全部找到,苏力在这篇文章中引用的资料最晚到2004年1月29日,而本文涉及的拙作最晚发表于2004年1月17日,可见,本文所用资料的发表时间都在苏力写作至少是完成“面对中国法学”一文之前。

  [28]就我并不刻意的浏览所见,就有下列几篇是苏力专门谈学术规范或者涉及学术规范问题的,苏力:“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本文电子版见中评网学者社区朱苏力//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zsl-2-fxyjdgfhctybth.htm20010810/zsl-2-fxyjdgfhctybth.htm

  萧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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