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洛阳律师赵战武 电话13803881695)
相关法律问题
- 开一家物流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个回答10
- 我和三个朋友成立一个有限公司,我的股份是50%是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2个回答0
- 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的分支公司营业执照 1个回答0
- 我想知道运辉信贷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正规 2个回答0
- 运辉信贷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正规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