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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要钥匙后入室取财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4月5日,钱某与陈某在某县二中附近的一小巷道拦下正赶去上学的焦某,并要焦某告诉其家庭住址及家里是否有人。当得知焦家没人在家时,钱某和陈某威胁焦某说:“如果不想挨打,就把你家钥匙给我们玩玩,不许告诉别人,否则要你好看。”焦某由于害怕,连忙将自家钥匙交给他们俩,然后上学去了。钱某和陈某则到焦某家搜得现金4000元、价值2000元的黄金首饰。后二人被抓获。

【分歧】

就钱某与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来到焦家窃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的方法迫使焦某交出家里钥匙,然后顺利地从焦某家中得到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陈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盗窃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首先,本案钱某、陈某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最终目的,实施了以威胁的方法获取钥匙的行为和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该两个行为之间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要分清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中,哪个是主要行为,只有确定了主要行为之后,才能决定全案的定性。本案钱某、陈某的主观意思很明确,当他们得知焦家没有人在家时,即提出要焦某交出家里的钥匙,焦某基于害怕心理交出了钥匙,这是钱某、陈某索取财物的关键行为和主要行为,而后利用钥匙到焦家搜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目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钱某、陈某先向焦某索取钥匙,后到焦家搜得较多财物,但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索取钥匙的行为定性,而不宜依搜取财物的行为定为盗窃罪。

最后,应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异同。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胁迫,索要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并不当场实施暴力,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之后。本案中钱某、陈某以暴力相威胁向焦某索取钥匙,作为中学生的焦某也应完全明白取得钥匙并不是钱某、陈某的目的所在,即钱某、陈某最终目的是要利用钥匙获取财物。并且,钱某、陈某也不是当场获取了财物。在随后搜取财物的过程中,焦某客观上完全有寻求保护的机会,焦某只是受到威胁害怕而没有寻求保护,从而致使钱某、陈某利用钥匙获取财物的犯罪意图得逞,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钱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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