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租房是否由代理人给付租金?
【案情】
2005年6月15日,原告某卫生院与被告陈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书》两份,该两份合同的甲方(出租方,下同)均为原告某卫生院,合同的乙方(承租方,下同)分别为陈某、王某。两份合同中,“陈某、王某”的签名均出自陈某之手,王某未到场签订合同,亦未授权陈某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因乙方拖欠原告第三年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王某给付。庭审中,陈某向法院提供原告出具的前两年租金收据,收据载明交付租金的人为王某,陈某据此主张实际承租人为王某。原告称因其所持合同中有两个承租人,故租金收据上只随意写了王某一人的名字。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分歧】
无权代理租房是否由代理人给付租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的承租方为陈某和王某,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出具的前两年租金收据上载明交付租金的人为王某,故应认定实际承租人为王某,应由委托人王某承担给付租金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无权代理租房由代理人给付租金,陈某承担给付租金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为: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为原告无疑。其承租方,虽然两份合同显示各异,一份为陈某、王某,另一份为王某,但该两份合同实际签署人均为陈某,包括王某的名字亦是陈某未经王某授权签署的。王某签订合同时不在场,且其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陈某的行为进行追认,故本案承租方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实际签署人陈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虽然原告出具的前两年租金收据上载明交付租金的人为王某,但并不能仅据此就认定实际承租人为王某。王某没有明确委托陈某代理租房,代理人陈某无权代理租房由其本人给付租金。
综合本案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陈某为实际承租人,由陈某依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租金。
作者:吉安县人民法院 阮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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