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购买物品以女方嫁妆名义运送,所有权归谁?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与施某1998年自由恋爱,1999年2月初,他们到县城购买了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价值为32000元。1999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李某于2009年2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施某离婚,并提出上述财产是其个人出钱购买的,并出具了购买物品的发票。施某则提出上述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并出具了其娘家所陪送的嫁妆清单。双方对共同到县城购买上述财产及该财产是以施某娘家陪送嫁妆名义运送到李某家中这一事实无异议。
【分歧】
对该财产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财产系双方共同前往购买的,购物发票李某持有,虽然购物发票上未注明购物人姓名,但按照一般的习惯应将持有人视为购物人,故该财产为李某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对共同到县城购买上述财产及该财产是以施某娘家陪送嫁妆名义运送到李某家中这一事实无异议,二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购物的钱是谁出的,故该财产为二人共同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财产虽然系二人共同前往购买的,但是以施某娘家陪送嫁妆名义运送到李某家的,不论购物时由谁付的钱,即使是李某付的,也应当视为赠与,故该财产为施某的个人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李某、施某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的证据均不足,该财产在购买时可以推定为二人共同财产。本案中的财产系李某与施某共同前往购买,但发票未注明购物人,因此持有购物票据的人不一定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在无证据证明二人如何出资,又无法认定归任方所有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二人共同所有。
其次,李某对该共有财产中自己拥有的部分放弃了所有权。本来双方的共有财产关系是在婚前形成的,但是从双方都认可该财产是以施某娘家陪送嫁妆的名义运送到李某家的事实来看,李某放弃了自己的那部分所有权,自愿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做了施某娘家的陪嫁。民间所谓陪嫁就是女方娘家送给女方的财产,因此也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既然李某愿意将自己的财产以女方娘家陪嫁的名义送出,实际上就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承认了这是女方的婚前财产,这是李某结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综上,笔者认为该财产为施某个人婚前财产。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郑尚龙 李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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