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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什么是侦查实验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侦查实验是为确定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的一种侦查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作为侦查方法的一种,侦查实验用于分析、研究、证明某些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审查和判明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真实。在各类案件侦查活动中,需要运用侦查实验进行证明的事实与现象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现场勘验中的实验,也有侦查、调查中的实验。

  侦查实验主要承担以下的证明任务:证实被害人或证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确定在一段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另外,针对具体案件,侦查实验还可以确定现场进出口能否是作案人出入口,某种物品在何种条件下。需要多少人才能搬运走,某个作案对象是否具有作案时间,某种爆炸物的性能和在某种条件下能否自爆、自燃等等。有关人员在实施侦查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二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任务是:

  (一)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二)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四)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五)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六)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七)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第二百零三条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零四条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④《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l5日 公 安部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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