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上班途中身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吴某于2009年12月7日中午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去上班,不幸骑入河中,导致了吴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门在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吴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的妻子李某在咨询律师后认为,其丈夫吴某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用人单位应按工伤对待,但劳动部门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为此,李某将劳动部门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应按工伤对待。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理由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吴某是在上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为此,吴某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问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违反交通管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在此处,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了违反冶安管理的范畴。而于2006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了。违反交通管理的内容已归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因关联法发生了变化,为此,不能认定违反了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此,吴某的死亡可以工伤对待。当然对于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来说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仍予以工伤对待是相悖的,为此,建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予以修改。
作者:抚州中院 张玲 宜黄法院 邹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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