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受理吗?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农民工宁某等十余人为包工头肖某做工,肖某承诺工程竣工后支付工资。同年12月,该工程竣工,肖某却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未支付宁某等人工资。稍后又以工程亏损严重为由,一直拖欠工资。2009年12月,宁某等人找到肖某家讨要工资,肖某无力支付,当时出具欠条承诺2个月内结清工资。可两个月过后,肖某仍未支付宁某等人工资。2010年3月,宁某等人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被拒。

[分歧]

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肖某2008年12月未支付宁某等人工资,而宁某等人直到2010年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肖某于2009年12月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支付期限,仲裁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两个月后开始计算,2010年3月宁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宁某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综上,宁某等人持肖某欠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陈卫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宪梅律师
山东潍坊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