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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陈某某等及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1-09-15    作者:110网律师
曹某某诉陈某某等五人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
邳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811252230分许,刘某某驾驶苏CZ7387中型货车从南京往上海方向途经沿江高速宁太线209K+500M(苏州段)时,车辆向右侧翻于一、二车道上,遇曹某某驾驶苏J4C462轿车同向行至,车头与侧翻的CZ7387中型货车车后底部相撞,曹某某受伤、二车受损;孔某某驾驶苏EJF299小型专项作业车(救护车)上高速救援曹某某过程中,孙某某驾驶苏LZ2431轿车行至,车辆碰撞中央护栏并与侧翻的苏CZ7387中型货车车头部位相擦,继续向前运动中撞击位于第一车道内的刘某某、孔某某,左侧再与停在车前第一车道的苏EJF299小型专项作业车车尾左侧、右侧救护担架相碰擦,事故中刘某某死亡,孔某某受伤,二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沿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1、刘某某应负第一事故的全部责任;2、刘某某、曹某某应各负第二事故的同等责任;3、刘某某、孙某某应各负第三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
事故造成曹某某13根肋骨骨折,血气胸。经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及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出院。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3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1个月。事故造成孔某某颅脑损伤,三次住院治疗。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因车祸颅脑损伤遗留智力缺损构成七级伤残;误工一年;护理期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营养5个月。刘某某当场死亡。
【办理过程】
曹某某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为处理其损害赔偿事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即赴交警大队复制本案卷宗材料,又调查了刘某某继承人的户籍信息及保险公司信息。因本案驾驶员刘某某死亡,故确定由其继承人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同时,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后经该院开庭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122000元,由其余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曹某某75382.2元。本案的关键是赔偿款能否执行到位,因为本案涉及到多个被害人,刘某某既是赔偿义务人,又因其死亡,变成被害人,且其是江苏邳州市农村人,家中不但父母需要赡养,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没有能力赔偿。经过本律师及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首先为曹某某全额拿到了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的122000元,最后在赔偿款不足的情况下,又为曹某某争取到了6万元的赔偿款,为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审判结果】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122000元,其他被告承担75382.2元,最后执行过程中,曹某某实际拿到赔偿款182000元,综观本案全部情况,虽未取得全部赔偿,但能拿到如此多赔偿款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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