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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间签定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94年7月1日,两原告(死者张某父、母)次子张某从部队转业分在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上班。同年9月份张某集资3000元在单位分得住房一套,该房坐落在某信用社宿舍院内7楼西侧。1995年5月张某花2600元将房子装修后搬进居住。该房至今未取得产权,只有使用权。1996年8月份,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谈婚。1997年登记结婚。1998年4月份生下儿子张军。2003年7月26日,张某在河里游泳不幸弱水身亡。原、被告为张某办理丧事后,被告李某于2003年8月13日到人民银行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6770元、丧葬费1600元、高温费200元租礼堂费300元。经清理,被告于2003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张某生前资金清单”,该清单列明张某生前遗留资金有3万元定期存单一份、其他现金2万元、汽车装潢美容点投资3万元、纪念币若干(未清点)、纪念邮票一套。以上资金及财产均由被告李某保管。2006年10月被告李某与某中学老师陈某结为夫妻。2007年3月27日由原告张父起草并作见证人,李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张某遗留房屋的使用权归其子张军享有,如遇政策变动,需买断此房取得房产证,则由原、被告另行协商。住房内原有的家具均归张军所有,人民银行原发给张某的“纪念币”共167枚,香港回归纪念币一套、纪念邮票二套均归张军所有。2008年8月份被告将其父母从乡下接至县城帮助其照看小孩,并安排他们居住在人民银行分配的住房内。原告发现后要求他们搬出,遭到被告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分歧】

继承人之间签定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继承人之间无权对其进行处分。且《继承法》只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了规定,而对遗产继承协议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继承人私自对其处分,则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以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权虽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但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处分只是对物的处分行为,与人身权没有本质关系。且遗产继承协议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遵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签订协议的两原告与被告都已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相互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且协议内容对继承人张军都是有利的行为,未剥夺继承人张军的继承权,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条可以看出《继承法》是鼓励继承人之间自主协商确认财产的分割份额。因此,在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应为有效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履行。

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依据本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在本案中,继承人张军是未成年人,虽然几个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涉及到其应分割的财产,但继承协议内容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对其是有利的行为,也是为其获利的协议。因此,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综上,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几个继承人之间签定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且该协议未侵害继承人张军的继承利益,他人不得主张该协议无效,各继承人应依法履行该协议。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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