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的车辆转让是否因原车主未续办年检而撤销?
【案情】
惠某于2007年2月从外地李某处购得二手轿手一辆,当时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同年6月,惠某将该车转让给郑某,并约定车辆的年检手续由郑某将费用和材料交付给惠某,由惠某寄送给李某办理。2009年5月,李某驾车外出被交警拦查,以车辆未经年检为由,予以处罚并查扣车辆。经调查,该车自2007年7月起,年检到期,之后李某所作的年检合格手续均为伪造。现郑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以存在期诈为由,要求撤销与惠某之间的车辆转让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歧】
未过户的车辆转让是否因原车主未续办年检而撤销?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转让合同可以撤销,因为车辆属特殊商品,任何一辆车均须在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惠某将车辆转让给郑某后未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须年检合格方能上路行驶。而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惠某却将车辆转让给郑某,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是可撤销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转让合同不应当被撤销。郑某在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的状况,对此郑某将其作为车主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交由别人办理,就应当承担相应风险。而该风险与车辆转让合同之间并无法律关系。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该车辆在转让时,业已年检合格,是可以正常上路的。而郑某对此亦应当知道。而其在达成车辆转让合同时,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惠某在车辆转让时,亦未有采取欺诈的手段。
对于双方约定车辆转让后的年检义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检验应由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而惠某与郑某在达成车辆转让合同后,车辆已实际交付给郑某,该车的所有权业已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不以登记为要件,未经变更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车的年检义务应由机动车所有人即郑某自行承担。虽然双方约定了年检义务的转移,但该条款的是否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亦不能产生撤销合同的可能。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钟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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